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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抓姦破門?到底有沒有觸犯侵入住宅罪?實務尚未統一見解

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以下為個人淺述,如有未盡周全疏漏,敬請法學先進或有識者不吝指教或說明。

緣就本案所探討之法律問題其面向,個人淺見依序臚列說明: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刑訴法第154條規定: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按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楊婦(以配偶身分抓姦),其舉!是否構成刑法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按本法之規定要旨,其有關勿法之侵入罪保護客體,為個人居住之安寧與私人生活之秘密之保持,重在居住之事實,其所稱之住宅,不以現供人居住為必要,如居住者一時外出,或僅供暫時休憩之處所,亦均屬之,合先敘明。
另依,刑法第315-1條第二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但請!注意上揭法條所載,係以「無故」為其要件,然就此「無故」與「必要性」二者之間實無扞格
然就上揭說法(刑306條),通常為被告爰引為抗辯要旨,依據刑訴法第161-1條: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例;毒蘋果理論之違法蒐證,不符證據法則。但!此通說卻難成立,因告訴人之舉,如符銀盤理論所謂必要性,則可駁斥被告之論述,楊婦之舉應合於阻卻違法之正當性。

二、楊婦之舉,係其配偶違反有關法令如下所述: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民法第2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結論:
究楊婦因配偶與她人發生不正常之關係,因發生之地點,係為會計之住所,而渠等二人係於共浴之際被當場察覺,縱使!被告如以並無發生茍且之事來為免責,亦難取信於人。
因徵信社乃受僱於楊婦蒐證,而楊婦等一干人,乃在於其以「必要性」之情況急迫下,因而逕行侵入會計蒐證實符「銀盤理論」之論述。
而最為重要的還是,要能捉姦在床,否則!楊婦如果一旦在無法取得有利證據之下,其與徵信社等一干人,當下則難辭其咎而必須負起法律上侵權責任。故刑訴法第155條即有明文: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法官自由心證)。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銀盤理論)。

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不公正的裁判毀壞的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而犯罪無視法律,污染的卻是水流。
參考資料網站:
http://verywed.com/forum/read.php?f=5&i=904&t=904
抓姦案例
http://verywed.com/forum/read.php?f=5&i=905&t=905
婚姻破綻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thesis/thcm023.pdf
銀盤理論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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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1 amy6621000 的帖子

不必拍謝啦~~~~~應該說多謝囉........

物有大小形體之別
人有性別之異
地有方向之分

而法律之見解
乃諸子百家各抒己見
何有上下樓層之分??????
知識乃無窮之瑰寶
適者當盡為己用
不欲者
僅供參::46: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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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3 edwardcomecome 的帖子

本人僅就您的見解簡覆如下:

首先就楊婦之舉,我們來一一探討其舉是否符於法制。
我個人就實務上,在十餘年前,就與工作同仁討論到這個問題。
如果有民眾報案,其配偶與他人發生不正常關係,當下!已在000商賓館內休憩,報案人亟欲警察人員前往處理,當下!受理報案員警該如何處置?
一、請報案人在報案記錄登記簿簽名存證,願就本次妨害家庭之事,提出告訴(但無需說明是否及於配偶),然後!由處理員警再會同報案人,偕同至該賓館後,再請被告請將房門主動打開(沒有徵信社隨同前行)。
二、就是控制現場秩序後,詳查目視房內現場有無證物等,但不論被告是否已完成該「做人義務」,我們請他們配合到派出所做筆錄後再移送。

至於這楊婦,因為是由徵信社主導這整齣戲曲,基本上在商言商,徵信社是強調結果,因為這捉姦費用實在是所費不眥,所以!以投資報酬率估算,徵信社所有的訴訟費用或是如被判決罰金等等,還是由委託人去吸收。

而如果楊婦要是由警方配合到現場,根本就沒有搜索票的問題,也沒有強行侵入的問題(會告知進入),縱使!被告意圖狡黠指稱警方違法侵入亦難成立。
因為我對這案例,尚未去搜尋有關這方面判例,縱然!檢察官以306條起訴楊婦
,尚有院方法官是否能夠認同檢方之起訴尚有疑慮?
而且!這被告係以毒蘋果理論來抗辯,但是該理論之後,還有這銀盤理論可為駁斥(因為當時情況急迫而有其必要性),另就!楊婦認為配偶已有悖於履行婚姻忠實義務,按當時該配偶已觸犯刑法第239條,是否符合刑訴法所規定之現行犯,
都尚有討論空間。

最後結論就是,楊婦即使觸犯刑法第306條,而檢察官是否就可遽以認為,此舉!對其配偶以刑法第239條告訴自不成立,若然!則未免過於專斷(不符銀盤理論論述),更是有違反法律對人權保障之精神。

以上為個人淺述,如有未盡周全疏漏,敬請法學先進或有識者不吝指教或補充說明。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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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0 雲想 的帖子

通姦,一般泛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出於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是一個法律和道德性質的名稱,英文稱為Adultery,是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有損壞名譽之意。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其同居的行為就屬於通姦。雖然古代有些國家將兩人都是未婚者而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歸類為通姦,但現代通常不這麼認為。有些地區通姦屬於犯法行為,會受到法律制裁。在通姦除罪化的地區則只是道德上問題,若配偶通姦,可以此為理由申請離婚。


以上所述,已造成法界人士熱烈討論,這通姦行為究係是否該除罪化。
否則!一旦夫妻之間如有違反婚姻忠誠之義務時,而配偶之一方,以秘密搜證或私闖住居所等情,來做為訴訟舉證,但檢察官與法官對此舉證行為見解始終無法交集〈有的法官認為此蒐證之舉並無違反毒樹理論但亦有反之〉。但是!如此的判決因各執已見見解不一實已造成法律的正當性、公平性、合法性、比例原則等均被質疑。如此判決豈不是更造成司法正義形象斲斷與司法資源耗費..............。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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