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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法律的定義妨礙自由罪與詐欺罪

回復 #1 john65436 的帖子

犯罪的基本概念:
犯罪的基本概念是足以危害他人、社會或國家的行爲,在犯罪概念中的核心則是法益的保護,凡是侵害刑法欲保護法益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法益是指社會上大多數人認為應該受保護的利益,不以權利或財產為限,諸如隱私和信用亦為法益之一。犯罪與危害行為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行為,所以我們可以把犯罪理解為危害行為的子集,這個子集的界限就是刑法的規定。
犯罪之分類:
法律上一般將犯罪先以所侵害之法益略分為「侵害國家法益」、「侵害社會法益」和「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在侵害個人法益之罪的部份再細分為「侵害生命法益」、「侵害自由法益」、「侵害財產法益」等。而在犯罪學的研究上,通常以犯罪的型態和特殊性區分犯罪,例如:暴力犯罪、白領犯罪、青少年犯罪。
判斷犯罪的過程:
判斷一行為是否為犯罪行為的主流標準是刑法三段論證法。應用三段論證的這一過程稱之為定罪量刑,除了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及個人都不擁有將他人宣告為有罪的權利。

綜論:
妨害自請參閱刑法296條至308條、詐欺罪章請參閱339條至344條均著有明文。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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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tsaichan 的帖子

首先我必須釐明澄清說明如下:

就妨害自由罪章有分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而就人次來主述舖陳顯有不當,應該要以實際發生之犯罪行為與結果來論處(侵害主體與客體),例如;第304條只要是一位自然人其權益被侵害而提起告訴就構成,以上合先敘明。

至於詐欺罪之章節(公訴罪),應以事涉案情來論處(強調法律明確性),而非以財產金額多寡論處(使用詐術意圖為自己或他人),在不法所得財產上之利益多寡,僅為量刑參考還須配合犯後之態度。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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