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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問投訴警察有用嗎?

回復 #1 zxzx8 的帖子

行為人被告發交通違規、該如何救濟呢?
請參照下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第65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至於這態度問題,僅是外在行為態樣,又如何能清楚表示是否好與不好(過於抽象),而違規人又如何能去舉證說明?實與明確性不符。

另外!拒絕在筆錄或是交通違規告發單上簽名者,這司法警察人員可以在筆錄或是告發單上註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名」。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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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9 amy6621000 的帖子

拍謝,對於行為人因違反道路處罰條例等…..條款。
這是屬於行政罰,行為人可就違規事實依法提出救濟,
但究行為人如對於違規事實,被告發後採拒簽態度,是否符於法制?::9:
行為人因被告發違規後,卻採拒絕簽名來抗辯做為主張,那這樣的行為
態度,不也在在表示違規人漠視公權力?是否!應循法令向業管機關陳述。

對於警察人員執法態度問題,請參考警察職權行使法,但是、請問?::9:
所謂這警察人員執法態度之好與壞,其態樣要如何舉證說明不符違規人所期望?
如何列舉說明實證?::9: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25343


警察職權行使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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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 amy6621000 的帖子

首先僅就版大之觀點看法,個人深感敬佩與尊崇,更感於有幸能有此機會將個人淺見藉由版大版面之一隅,將個人淺(拙)見淺述如下:

首就版大所提及,有關這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相關解釋文,之一部及本文所討論有關事涉法令均附麗如下併予敘明。

釋字第 535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0年12月14日
解釋爭點: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餘略)。

次就警察職權行使法係於92年06月25日公布施行,但上述之大法官釋字 535 號相關解釋文乃於90年12月14日做成解釋其要旨係針對有關警察人員執行臨檢勤務有違憲之說,故請版大應詳端彼此二者之解釋與法令似無扞格?
而警察職權行使法其頒布施行乃限縮警察人員其權限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可無限上崗,亦有針對接受司法機關對於執行被保護管束之人加強監管之作用,詳如該法第15條即著有明文: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常業竊盜、放火、性侵害、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餘略)。

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總說明
一、 草案緣由

原則下之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尤其當採取強制手段或措施,而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特別是構成干預、限制時,更須有合憲法律的明確授權依據,方符合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且基此,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與保護社會安全,方有其合法性與正當性。最近大法官作成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亦認警察職權之行使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等,均係基本權之侵害行為,必須在有法律授權之情況下始得為之。有鑑於此,本會依據警政署委託李震山教授所研擬之「警察職務執行法」草案內容修正,提出本件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敬請各界不吝指正。
http://www.jrf.org.tw/mag/mag_02s2.asp?SN=794

次就版大所詢有關拒絕簽名乙事,其法源依據實與本文探討要旨無涉?應就違規人縱使指陳告發違規人之員警其態度惡劣抑或違規人拒簽等情事,但實際卻無法改已有違規之事實,縱就以拒簽來作為抗辯手段亦無法做為免責之由。

而違規人拒簽或拒收或拒簽又拒收是不會影響裁罰效力的,簽名只是代表"收到",如果有收下但拒絕簽名,頂多警察在罰單上註明"拒簽但有收受"幾個字。拒收罰單就是等著郵差將罰單送到駕照上的住址。

不簽名無所謂,不會因為拒簽或拒收就提高罰責,但放著不管過期了(收受起15日)是會提高罰責的。

建議違規人對於違規事實如要採救濟行為,可依法逕向監理單位於15日內填寫陳述書,如仍不服可於收到監理單位回覆陳述意見書後20日內向地方法院刑事庭遞狀聲明異議,唯上揭所述之救濟手段,應有科學證據來舉證違規事實有誤(方法略)方能達到救濟目的與效果更能還諸真相。

有關這交通事故及交通違規救濟等問題請參考下列網站:
『活菩薩』功德會---『免罰單防車禍諮詢服務中心』---公益網站
http://www.leesir.idv.tw/html/mo ... =18743&forum=20

民眾如對於這員警服務態度(處理事務)有所訾議時,當可以書信或電子郵件逕向該管轄之警察局民意信箱(督察室)投書反映。
但對於員警服務態度之良窳乃因人而異,更與違規事實全無扞格,凡事當求理性及依法訴求,方能符合民主法制規範。
任何人只要不涉及人身攻擊或名譽人格權之侵犯,言論自由依法亦有可容允空間。故所謂態度之表態又何來好壞之分,而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對於「態度」一詞亦有解釋說明如下:
一、        人的狀貌舉止。如:「他的態度從容,一副很鎮定的樣子。」
二、        對事情採取的主張或立場。

綜上說明:

個人見解以為,對於政府機關之公樸作為,其作為是否皆能依法行政並滿足人民之期望,本人持保留態度更咸認仍有改善與努力空間(爾俸爾祿、念茲在茲)。

但最為重要乃是,絕不做錯(謬)誤之訊息傳導,凡事應力求公正客觀慎重,以不昧於事實而任意曲解詞意要旨以免誤人誤己,以上撰述可受公評相信各位大大心中自有一把尺,可自行評論個人見解之看法以為參考方不失法律之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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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3 amy6621000 的帖子

民眾如對於這員警服務態度(處理事務)有所訾議時,當可以書信或電子郵件逕向該管轄之警察局民意信箱(督察室)投書反映。
但對於員警服務態度之良窳乃因人而異,更與違規事實全無扞格,凡事當求理性及依法訴求,方能符合民主法制規範。
任何人只要不涉及人身攻擊或名譽人格權之侵犯,言論自由依法亦有可容允空間。故所謂態度之表態又何來好壞之分,而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對於「態度」一詞亦有解釋說明如下:
一、人的狀貌舉止。如:「他的態度從容,一副很鎮定的樣子。」
二、對事情採取的主張或立場。

而就版大所云..........。
再次請問?因為看到版大對於本次論點非常古道熱腸竭盡心力為大家服務解析,受益良多點點滴滴感言在心,更賜蒙惠賜卓見故僅有以下之疑尚祈不吝說明........。

所謂這「服務態度」之不佳之申訴,敝人必須在此澄清,並無在本版中言及行為人不可申訴乙節,是否!乃版大有所不察誤植曲解而斷章取義尚祈詳察???

故請版大可否就「服務態度」之原貌告諸云云讀者,如果遭到惡警之使然後,如何以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來舖陳敘述,以利違規人投訴該惡警所為而有所主張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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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my6621000 於 2009-3-16 04:10 發表



上開提供之適用法律.釋字535時.曾被要求違憲修法
不知哪法條明文.
不可去電反應執法員警態度惡劣?
不可拒絕簽名?


漠視公權力?原來是執法權利可以態度傲慢?
權利.事後證明.均係前人爭 ...
敝人因為法學素養淺薄不足,故誠請版大就所謂執法態度提出個人卓見......
以讓我們有增廣見聞之空間,版大真的是言之有物請告知您對於這執法態度不佳之員警,
當如何舉證說明????????請您將豐碩法學素養不必藏私公諸大眾讀者...豈又是難事乎?
我們引頸企盼您高深睿智卓見,為我們這些弱勢者爭取向公權力申訴空間.......
如果僅有評斷指摘他人謬誤之處,何不自我表現個人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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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8 amy6621000 的帖子

不要故做沉默...因假佛學之意~斷人學佛之念~有辱佛學教意~罪過罪過~~~

我不反對你對我論述之一部分評斷〈掐頭去尾〉.....
但是我真誠的請教你何謂服務態度不佳?又如何舉證????
你卻引詞到警政署....????
不解~那妳自己的論點和觀點?只是見樹不見林???????

這個法律論述網站平台~不是只能看到你的意見而是公共平台.....
每個人都有權利發表自己的論述~更無對錯之分~
建議!!!!如果你有更高深卓見~就請盡量發揮~不是老在拾人牙慧~

以上所述只好迴向給你......
無知是被現實譴責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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