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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咒人

回復 #1 冰冰修 的帖子

敬覆大大之疑惑,提出個人淺見如下:

1、恐嚇安全罪之成立;按現行實務上,必須要讓被害人心生畏懼,因而在行動自由上顯有被剝奪之情事。而被害人之舉證尚需;證人、電話錄音、書信資料等有利事證為輔。

2、建議您如果有充分之證據者,可以直接到地檢署申告(值日檢察官法學素養豐厚、學術有專攻、不必仰賴警察機關偵辦)。或是!先請教律師亦為妥當。

3、這告訴之罪名建議據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提告」,但前項之罪為告訴乃論,受限於自知悉犯罪事實起六個月以內必須提出告訴,但如果用民法提出侵權告訴,則可以在二年之內提出告訴《如告訴成立》,則可以請求這侵權名譽賠償並回復個人名譽權。

4、至於舉證方面;建議請按這人、事、時、地、物、如何、為何等邏輯順序推論,這樣自己在告訴上比較能夠掌握案情與表述事項等,不會雜亂無章方寸已失。如果沒有充分證據,就難以成案。但所提出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不法之實情事者,這樣也能由檢察官即速啟動偵查程序審理。

5、對於上述等順序當如何去推論演繹,請自行就己身所知事項去處理。

6、而王美心利用紙人或符咒,來詛咒它人,因為符法這法術,是否會對它人造成某種身心上之傷害,已超越科學範疇尚難舉證,還有如養小鬼能否造成它人之身心影響亦同(有因無果不成犯),誠如樓上伯爵大所云無訛。

7、法條千條萬條不如證據一條,只要有證據,檢察官自就會對被告採有罪心證之認定,以上建議請自行參卓……..。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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