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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問一下當證人會被判刑或罰錢嗎?

回復 #1 ziv0919 的帖子

請參考下列有關法令: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或刑法第二三三條、刑法第二二一條以暴力脅迫、或詐欺方式等違反當事人意願、及與未滿十八歲男女性交之「強制性交罪」,更無留言訊息內容或圖片觸犯刑法第二三一條、或第二三五條使人產生厭惡感及羞恥感之「妨害風化罪」。

如果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實際年齡並不清楚,但是自被害人之言行加以判斷,行為人見其年幼無知可欺,而不顧其實際年齡可能不滿十六歲的危險性,而仍執意與該年幼之人發生性交行為,依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間接故意」之定義,雖然年幼之人是出於自願,而與其發生性關係,行為人仍會觸犯上述犯罪,因此不可不慎。

參考本法令之網址:
http://www.edu.tw/moecc/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5341

另就證人因為有具結之義務,所以沒有「抗辯權」。但是!證人可以就自己所知部分具實陳述(但如果對案情不知道或不清楚,可以向法官說明),但如有涉及不實之陳述,因事涉刑訴法證人之義務拘束(則觸犯偽證罪、法條略)。
而證人因為案情事隔久遠,對於法官所詢問之事項,恐有誤答之處可以向法官請求閱覽筆錄以便瞭解案情後再答覆。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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