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1 shengi62 的帖子
敬覆大大所提之疑問,僅就個人所知略述供參:
首先續就版主所答覆之見解,再借花獻佛略加說明。
1、民眾如因個人住宅區之需求,需使用高壓電力者,是必須向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處(以下略稱營業處)申請用電範圍申請許可後,才得以使用該高壓電力,而非任意私接未經核準,而完成申請手續之電力。
2、民眾如私接未經核準之電力設施者,係觸犯電業法之規定,但如有涉及刑事等罪章抑或民事侵權行為等則另依法訴追。
3、就上揭所述;屋主是否有向營業處依程序循法令途徑申請高壓電力之使用?
4、若無合法申請之電力,所釀生不確定之危害,自就必須由屋主負起相關民、刑事及行政責任等。
5、如屋主私設電網致人於死者,應負起刑法殺人罪之刑責(個人見解為不確定故意殺人)。
而如果沒有通電之鐵網,造成竊嫌受傷或死亡者。
必須考量到鐵絲網之設置與竊嫌死亡原因是否有直接之「因果關係。」
還是另有其他原因此為「因果關係中斷。」
鐵網會致人於死或受傷等情形,尚須瞭解這鐵網設置,是否?因碰觸就直接會造成人體之傷害(刺片型鐵網、但為管制品僅供軍警使用),如果!該鐵網因直接碰觸就會造成人體之傷害或死亡者(傷害或殺人罪),屋主設置該鐵網顯有違反比例原則(僅以設置阻絕人車通行之圍繞物即可)。
例如;某甲有蘭花園乙座,為防範竊賊竊取蘭花,竟設置十字弓箭做為阻礙竊賊盜取蘭花之用,如有進入該園內遮斷紅外線,即有弓箭射出造成竊嫌之體傷或死亡等情事,屋主此舉亦屬不當已觸犯刑罰等罪章須訴追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