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這樣犯什麼罪呢?

回復 #1 shengi62 的帖子

敬覆大大所提之疑問,僅就個人所知略述供參:

首先續就版主所答覆之見解,再借花獻佛略加說明。

1、民眾如因個人住宅區之需求,需使用高壓電力者,是必須向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處(以下略稱營業處)申請用電範圍申請許可後,才得以使用該高壓電力,而非任意私接未經核準,而完成申請手續之電力。
2、民眾如私接未經核準之電力設施者,係觸犯電業法之規定,但如有涉及刑事等罪章抑或民事侵權行為等則另依法訴追。
3、就上揭所述;屋主是否有向營業處依程序循法令途徑申請高壓電力之使用?
4、若無合法申請之電力,所釀生不確定之危害,自就必須由屋主負起相關民、刑事及行政責任等。
5、如屋主私設電網致人於死者,應負起刑法殺人罪之刑責(個人見解為不確定故意殺人)。

而如果沒有通電之鐵網,造成竊嫌受傷或死亡者。
必須考量到鐵絲網之設置與竊嫌死亡原因是否有直接之「因果關係。」
還是另有其他原因此為「因果關係中斷。」
鐵網會致人於死或受傷等情形,尚須瞭解這鐵網設置,是否?因碰觸就直接會造成人體之傷害(刺片型鐵網、但為管制品僅供軍警使用),如果!該鐵網因直接碰觸就會造成人體之傷害或死亡者(傷害或殺人罪),屋主設置該鐵網顯有違反比例原則(僅以設置阻絕人車通行之圍繞物即可)。
例如;某甲有蘭花園乙座,為防範竊賊竊取蘭花,竟設置十字弓箭做為阻礙竊賊盜取蘭花之用,如有進入該園內遮斷紅外線,即有弓箭射出造成竊嫌之體傷或死亡等情事,屋主此舉亦屬不當已觸犯刑罰等罪章須訴追其不法。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TOP

回復 #4 香檳伯爵 的帖子

首先非常感謝大大提挈綱領,深為獲益,特書以下論述僅供參酌:

先行闡述犯罪之意義為何:
1、犯罪之實質意義;自犯罪之本質觀察,犯罪之實質意義,乃為侵害社會生活之利益(保護客體-法益、被害人)與價值之反社會行為,而科以刑罰者。
2、而法律上所謂犯罪,乃有責任能力之人,非阻卻違法時,因故意或過失而觸犯刑法所列舉科以刑罰之行為也(罪刑法定主義、不法性、侵害性、有責性)。
3、而犯罪依其行為與結果關係而為分類,可分為實質犯、形式犯、實害犯、危險犯、即時犯、繼續犯等………….。

現就上揭案例,探討圍籬設有高壓電之情事,而如造成不特定之人受傷或死亡,其行為探討;
1、犯罪行為之實施,如以犯輕罪之意思,而發生重罪之結果者,稱為「加重結果犯」。亦即因犯00罪而發生某種較重之結果,加重其刑,如傷害致人於死、重傷害、強姦致人於死、肇事逃逸致人傷重或死亡。
2、犯罪行為須有「因果關係」之存在,而不得有因果中斷。如;架設鐵網不得有電源流通、因而造成不特定之人傷害或死亡自有因果關係。但如係與刑法第306條規定相符者,二者自就不得據以相繩。
3、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以有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提,而其必要之作為義務,乃為違法性之要素。故不作為犯是否違反作為義務,應當經由法律上之價值判斷,亦即違法判斷。而不作為而成立犯罪,不必有結果發生,是其違反性在於不遵守刑法上之命令規範,亦即違反刑法直接預定之作為義務(例;母親不哺乳給幼兒、公務人員怠職務、船難發生船長先行逃逸避難、公務人員利用職務索賄…等),至於!在不純正不作為之場合,係違反刑法上禁止規範,是其義務之違反,在於違反法律規範上之作為義務,且有悖公序良俗,且必引起法律所禁止之一定結果。申言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違法性,而須行為人有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而其不防止乃為違反法律秩序及公序良俗之規範要求,且行為人不予防止而使結果發生始得認定。

綜論:
屋主擅自架設鐵網,且私通電流(主觀上即有犯意),因而易造成不特定人士於死亡或傷害,本就為因能預見之情事,而卻又不防止發生為因,如造成傷亡則為果屋主自當難辭其咎。
屋主如自陳此舉為防宵小,亦與實情不合。因鐵網如通電流會產生磁場,尚未侵入屋主之內宅,即可能因觸網而傷亡。
屋主之為,明知預見其可能發生之能事,又其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依故意論)。
故屋主行為應成立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但我國刑法並無過失殺人之規定,僅有過失致人於傷害或死亡

25年上字第1238號判例f全文摘錄:
要  旨:
上訴人於房門外安設皮線銅絲,直達大門外之門框旁,通以電流為防盜之具,適有某甲寄宿其家,於夜間啟門小解,誤觸電絲,登時身死,此種設備,既足以危及生命,乃對於寄宿之外客,並不明白指示,致肇禍端,其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殊無可辭。惟上訴人於門外安設電線,係供防盜之用,縱有時構成防衛過當之殺人行為,但其防禦之盜賊,尚未因而觸電,即防衛過當問題並不發生,自不另成犯罪。

個人註解:
上例所載之電流是否為一般家用110伏特電流,因時空易隔年代久遠自無可考。
另就民國25年間,因法治觀念尚未建立社會局勢動盪不安盜匪猖狂,故以該當時之客觀環境與現今之國情比擬尚有不合。
按現今國家法令均已普及深植人心,而與人民攸關之民生法令均有明文(如電業法)。
而就本案所探討之主題,為免發生歧見,故特此再次說明。本案之鐵網電流為高壓電流(220伏特以上),只要人畜經過,均有可能受其電流磁場所造成感應,產生磁性效應,因而觸網而造成傷亡(無法採有效積極防止措施,且讓不知情者誤認該鐵網無立即危險因素存在)。
就上案分析,本擬以公共危險罪來擴大解釋,但因事涉電業法訂有罰則,故採電業法及刑法之殺人罪論斷。
個人因學殖甚淺所識不深,以上撰述如有疏漏未盡之處尚祈見諒與賜教。


參考資料來源:
1、高仰止著刑法總論。
2、蔡墩銘氏刑法總編。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TOP

回復 #6 amy6621000 的帖子

請先去查看現行法令之電業法等有關規定...........................

另高壓電之申請是必須要有執照及專業人員保管維護................

對於以上之言~如有謬誤或誤導之處尚祈敬賜卓見與指教................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TOP

回復 #1 shengi62 的帖子

就您的問題,僅在補充說明如下:

如果有不特定人士,逕行攀越無電流通過之鐵網,因而有傷亡情事者,其屋主是否有責任?
壹、就法理推論而述:
1、竊盜罪說明:
按刑法第320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按上述之說法,竊盜行為構成要件:
一、意圖不法擅將它人之財物趁人不備,轉移在自己實力支配之下。
二、已著手實施欲竊取它人財物,卻即時被發覺,犯罪行為已終止障礙未遂(為竊盜未遂)。
2、妨害自由說明:
按刑法第306條之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刑事責任說明:
刑法第16條之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貳、本案補充說明如次:
1、某甲!因途經屋主之鐵網外,在動機不詳之情況下,事隔多時!卻被它人發現倒臥鐵網邊氣絕多時,某甲家因而對屋主提出殺人罪之告訴,其告訴是否成立?

2、我們應就該鐵網在無通電情況下,某甲之死亡是否與鐵網有直接因果關係存在抑或因果中斷及在無證推定原則下,如何!能據以認定某甲有竊盜之嫌(尚未侵入住宅內已著手實施竊取財物………刑320條第1項規定)。

3、按某甲之所為,僅能爰引刑法第306條侵入附連土地圍繞地論處(但已死亡不得訴追不法)。

4、然就屋主所設之鐵網,本就屬圍繞地乃阻絕人車通行之功能,且未通電及未有致人於傷亡之虞,故屋主之所為亦不得以刑16條之規定,認為其有歸責之因素,必須承負刑事責任。

5、應由法醫解剖相驗,某甲之死因。再由某甲之家屬,依據死亡證明書向保險公司申請人壽或意外險之理賠。

6、而屋主在無刑事責任訴追下,自就無須負起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不略述)及違反電業法之行政責任。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