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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撞人的死了> 未走斑馬線 行人賠騎士357萬

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回覆版大貼文,個人拙見如下:

本案院方判決行人有過失而侵害機車路權,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134條第1款: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由於我國政府一直倡導路權優先、安全第一之觀念,故將路權優先之觀念亦導入在交通事故實務判中合先敘明。故路權優先觀念係為交通事故中,肇責鑒定唯一依據,然就反觀日本這國家,以嚴格規定車輛駕駛人,只要口中有酒味,就嚴禁駕駛車輛。我國現行法令規定;駕駛人如酒精含量達0.25以上0.55以下毫克為行政罰,而超過這0.55毫克以上就屬公共危險罪刑事罰。

而就上揭案例中,二造雙方均有飲酒情事,然死者酒精含量卻達0.65毫克(已符合這抽象危險犯、觸犯公共危險罪、因死亡無法訴追刑責)著無庸議。但顯而易見我國立法過於寬鬆,更缺乏這人權精神所倡導至高崇尚的「生命價值觀」,無論酒駕或是無照駕駛車輛之駕駛人,均應剝奪其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之『路權』,方能確保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

本人之友人其唯一獨生女,因駕駛機車行走於二線道路段,疑因左側超車而近雙黃線,被前方直行之小貨車左側車身碰撞後,當場倒地失去寶貴生命時年僅20歲。但該小貨車駕駛人,雖有飲酒但僅達0.54(被以公共危險罪起訴),但判決確定是機車駕駛人侵害小貨車路權,小貨車駕駛人無肇責。

以上案例說明,期使引為殷鑑,冀使大家都能遵守這路權觀念才能確保自己生命財產安全,毋須期望立法院立委諸公修法或改以嚴刑峻法,或非以重罰方足以遏阻酒駕歪風(因為有許多立法委員自己都有嗜酒之習,唉!上有所好者、下有必甚焉。)更是如何要我們這些升斗小民如何「風吹而草偃???」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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