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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上網尋芳,有無觸法之探討:

上網尋芳,有無觸法之探討:

甲男因年逾三十未婚,平日因工作繁忙,故喜於下班後閒暇之餘,上網至聊天室與網友共聊取樂。某日間,甲男以化名為「朱哥」至00聊天室,欲尋「一夜情」與之情投意合之網友,但不慎卻被000警察局少年隊化名「小倩」網友,假藉願意與其發生一夜情,雙方並約定見面之時間地點與交易價格,但事後雙方在見面之時,卻被少年隊員警以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

【法令探討】
一、首先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即著有明文規定;利用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而目前在司法實務上(地檢署及法院)對於旨揭散布刊登「找一夜情」訊息之案件判定仍有爭議,雖少數仍認定係屬「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而論以本條例第29條之罪相繩,惟近一年來因各界檢討批評聲勢高漲,復因「找一夜情」雖係誘使人為性交行為,惟尚無明確具備「提供或收取對價意思表示」,故大多數論罪標準已趨嚴格而否定該訊息成立該條之罪。

【結論】
一、綜觀本案成立之要件如下;
(一)員警不得以網路釣魚方式(教唆犯罪)行之。
(二)男女雙方縱有討論交易之事等情,是否在聊天室公然討論(非以公然散布,而針對不特定人士為對象)。
(三)雙方雖議價同意後,但尚未以金錢交付因而發生關係,所以僅為預備犯(但本條例並無處罰預備犯之規定)。
二、茲就某甲(朱哥)之舉,如以上揭所示觸法該條例第29條之規定(罪刑法定主義),甲男恐尚難成立本條例之罪責。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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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提問敬答如下:

如司法警察人員為爭取績效,而以網路釣魚〈教唆陷害〉羅織罪名入人於罪,自屬不當之為於法不容。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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