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感謝版大提供此一案例:
就版大所提供此一案例,我個人有些客觀看法陳述如下所云;
按交通規則規定(法條略),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是這由直行綠燈
左轉,卻疏於注意直行機車,如果誠如新聞媒體報導無訛,那就是轉彎車
尚未到路口中心處而急於完成轉彎動作,本來這是一個優先路權但直行機車卻又
未注意車前狀況(帝王條款)負擔三成肇責?這點比較不能接受。
因為直行車路權優於轉彎車(優先路權),卻因法官心證衡量肇責比例竟為(相對路權)。
如係被害人機車直行,尚未到達路口中心處,但轉彎車先到,那路權應屬轉彎車,如果被害人機車已到達路口中心處,路權應歸屬被害人無疑。
所以顯見這判決尚有疑慮不解?
此一肇責鑑定報告係由車鑑會鑑定,不過究竟這肇事主因和次因認定,應該和車鑑會之鑑定有所牽連(那我們國家車鑑會這鑑定機關鑑定素養尚有努力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