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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刑事得舉證 誹謗罪流行走民事

綜觀各位見解後,個人亦有淺見僅供參考:

一、因刑事案件之告訴乃論之訴,其告訴時效為知悉犯罪人起六個月內必須提出告訴,但民事侵權告訴則不受限於六個月以內,而是二年以內。

二、對於民、刑事案件或其他侵權訴訟之提告,提告人必須要負舉證責任,反之如果無法舉證就是誣告行為。

三、我國法律司法訴訟對於第一審及第二審稱為事實審(依據被告犯罪事實判決),第三審稱為法律審。換言之,一般三審定讞案件,除非是法律條文變更或是有新事證(足以推翻一、二審判決),否則!想要上訴到三審這非常困難(我接觸過是一個強盜案,目前已進入三審審判程序,由一審到三審共歷經十年未結案)。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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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魯智深 的帖子

感謝板主賜教、上揭所述部分內容更正以正視聽:

對於民、刑事案件或其他侵權訴訟之提告(餘略),更正為對於刑事案件訴訟之提告(餘略)……….應負舉證之責任。
由於我國目前法律採民刑分立之原則,如某甲對於某乙提出民事侵權告訴,因舉證不足而侵權告訴不成立,某甲雖無須負起刑法誣告罪之罪責,因刑法之誣告罪係意圖使人受刑事上之處分為要件。縱使,某甲誣告罪不成立,某乙得向某甲主張因非財產上之損失而提出侵權求償以回復名譽。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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