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讓本人宏寬視野受益匪淺:
本人僅就此文補充說明個人一些淺見:
對於肇事逃逸行為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第185-4條已著有明文(本國刑法採罪刑法定主義不贅述)。
所以駕駛車輛對它人如有造成傷害或死亡之情形者,而逃離現場已構成該要件之不法性。
對於肇事逃逸所造成之傷害情形;所謂傷害即謂皮下組織有疼痛或瘀血就是所稱『傷害』,但是必須要有醫師診斷證明書為憑。
對於遺棄之行為,是否與肇事逃逸競合?需視個案而論。
如果駕駛人因傷害它人後而肇事逃逸者,按當時之情況,被害人尚能自救即時聯絡親友,或是在街道市區,而非在人車甚少往來之道路、因而發生事故後,無法讓他人能立即採取相關救護措施(如傷重致死)方能成立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