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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差點撞到人 無罪變起訴

也就是說,針對此類案件,未來實務上處理的趨勢是否可能變為:
1.依路權來分對錯,而非單純的被撞就是老大。
2.用路人如非盡到注意之責,則應與有過失。

但想請問大大
實務上,於車禍案件,此一過失責任應為「輕微過失」、「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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