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台灣]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

不好意思…

請不要當冤大頭…若找對方談,基本上對方會獅子大開口,
有前科又如何…明明有前科還再犯,就是在牢裡待的不夠…還未教化就放出來,
而且那些錢並不是你們該負擔,為何要你們扛下來,係你弟亦不是那個倒掉公司的負責人。
有債務問題,並不是找你弟。而且…警察怎麼會說只是債務糾紛…(明明有犯罪行為…)

回到正題,關於這方面,請向法院提起訴訟:

1、提起刑事訴訟的部分

     a、係對方強壓你弟上車,並強迫其簽下本票,行無義務之事,則為刑法δ304的強制罪。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b、若對方以生命或財產來威脅還錢,則可亦提出恐嚇罪,或向警局報案,請他們協助…(最好又是用債務糾紛的理由推諉)。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若對方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可向法院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理由是

依票據法第   14    條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對方強押你弟簽下本票之行為實屬惡意之行為。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3-19 02:23 編輯 ]

TOP

回復 #9 john65436 的帖子

關於對方反告詐欺罪之案件,
只要令弟沒有參與,基本上是不成罪的,
重要的是舉證責任,這點檢察官也會調查,
關於司法的部分請放心給司法機關處理,
同時若遇到承章的檢察官,可以向他請教自己該負哪些舉證責任,
儘量的配合。

關於被撕碎的本票,也請留下,不過最重要的是另外10張本票的債務,
必須要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讓其失效,
不然對方可以憑本票,不須要經過訴訟,經過法院裁定,
即可取得強制執行,處分你弟的財產,若法院有寄強制執行的通知,你則須向法院提出抗告。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3-19 10:17 編輯 ]

TOP

回復 #26 john65436 的帖子

一、題外話:
1、個人感:從你的敘述,還是感覺警方並沒有依法行使其職權?
倒感覺像是息事寧人,能省就省,並無真正的善盡人民保母的責任,
雖不能對人民的權益予以重大妨害,
但該盡的義務還是要盡,並依法進行調查,認其有犯罪嫌疑,向檢察官報告,接受檢察官的指揮,
再做更進一步的偵查才是。

二、觀念說明:

刑事訴訟法,有公訴程序和自訴程序,

(一)兩種程序的差別在於
1、「公訴程序」在檢察官從任何管道得知犯罪事實後,得依其職權偵查並提起訴訟。
2、「自訴程序」係指當事人原告,在受他人犯罪行為侵害後,向地方法院、地檢署提起訴訟,
      而檢察官應當事人之聲請,進行調查。

(二)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1、告訴乃論:
    在我國刑法"有明確規定"(無明文規定者即為非告訴乃論)

    係指檢察官依職權偵察完畢後,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須先詢問過被害之當事人,經過被害當事人"同意",
    才能對被告提起訴訟。

2、非告訴乃論:
    係指係指檢察官依職權偵察完畢後,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不問被害當事人之意願,逕行對被告提起訴訟。

三、對於本案之看法

1、換個律師

a、自訴程序須委任律師。
b、係其追訴時效並未超過,僅指有半年的時間,
     他的問題應該在於那份自訴狀難寫、他的專業能力不夠,或是錢不夠多。

2、自訴狀遞狀及書寫應該注意的事項:
a、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b、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ps、有管轄權的法院為被告之住所地及犯罪行為實施的行為地,其該管轄地方法院

3、難的部分在於犯罪的事實及證據並所犯的法條部分,
這部分就請開版大盡自己的能力,將所有的證據備齊。
並將整個犯罪事實經過陳述明確,再詢問律師的意見。
應該對方提起何種罪名?
粗淺判斷的認為是
a、妨礙自由罪章中的強制罪(告訴乃論)、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告訴乃論)
b、單純恐嚇罪(非告訴乃論)

3、關於令弟服役的問題

    依合理情況下,並不會造成困擾,但依大部分軍中的傳統,在長官們的眼裡,扯到官司代表你這個人有問題,
    就像學長學弟制,那種鳥傳統,再加上軍中重榮譽,而且常跑法院要請假,假放多了,會影響到役期,
    某些人就會咬耳朵(離題了大哥)
    故不是很方便,雖令弟並不方便出席, 但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代為發言(律師),故不用太擔心,
    至於律師的問題,真的經濟狀況不好,可以至法律扶助基金會,
    請求法律扶助,要去的時候,先打電話約時間,然後攜帶身份證,還有個人財產證明即可。
    基本上,會先審查個人的資力,再決定是否給予法律扶助。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4-10 22:36 編輯 ]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