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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糾紛?欺騙?侵占?毀損?賠償?

回復 #1 說了聲 的帖子

呵呵,這邊沉浸的版友不一定是律師,你太過客氣了。

至於如何解決紛爭?請先看一段引言。

非必要時不需用到刑事訴訟,請多利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國人總是有種心態…讓對方受到會苦的苦頭才會做罷,
其實只要對方肯願意歸還的話即可,
打法律訴訟是耗時又耗金錢的。

有關民事的部分,同魯大所說的,寄存證信函,並附物品詳細細目,
對方若不履行的話,提起民事訴訟即可,是為所有物返還請求之訴。
取得勝訴判決,若他仍不歸還。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會派人跟你女性友人到對方住處,要求對方歸還該標的物。
但該標的物已經遺失、毀損,即可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要求恢復其原狀(毀損),若不能(遺失)則已相當之價金給付之。
關於法定利息的部分,除非你友人之物是使用收益為目的,不然多以上述恢復其原狀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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