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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現象] 把真相還原...慈濟的真面目

從來就不喜歡慈濟
感覺不是很真心想要做善事
吃素的不一定是好人
吃肉的不一定是壞人
重點是想法跟心
讀過佛經的不一定是好人
沒讀過佛經的不一定是壞人
重點在於行動與作為
披著羊皮的狼
現金的社會太多了
真正行善的還是少數
幾乎都是為了利益才會有所謂的行善
募得10元,自己拿了5元,其他捐出
假借他人之力,行他的善積他的德

前天去家樂福買東西
出來就遇到了愛x雅
假借「伊甸基金會」之名行詐騙之實
說是幫「伊甸基金會」做目前大眾的生活壓力問卷
一開始就覺得沒那麼單純
因為要我幫忙做問卷的人
說了一個很白痴的謊話
她說她在家樂福外面站一天了,做不到60份問卷不能下班
哇靠!這麼沒效率騙鬼
所以一下子就被我識破了
所以我沒有受騙
上網查一下
哇哇∼風評真是爛
隨便一組保養品、化妝品就要5∼10萬
以下是從知識+擷取的內容,方便大家閱讀
∼∼∼∼∼∼∼∼∼∼∼∼∼∼∼∼∼∼∼∼∼∼分∼∼∼隔∼∼∼線∼∼∼∼∼∼∼∼∼∼∼∼∼∼∼∼∼∼∼∼∼∼∼
標題:購買愛x雅商品 想退貨!!(遮蔽一些敏感字體,以x遮蔽)
作者:黑弟
內容:我在8月24日下午被愛妮雅的推銷員請我去填寫問卷說只要2分鐘就可以,於是我就去了,裡面已有人在等候讓我填問卷,她自稱自己是組長(我也不知道是真的嗎)說他今天剛從台北下來要做優惠給我們客戶,就開始介紹我一推產品,我就付現購買了3萬5千圓整的前半套產品,還說可以幫我免費做臉一年半,我以為我賺到了,回到家中看到一推人在網路上寫愛妮雅的負面消息,所以現在我想要退貨耶,在此我想問幾個問題,請大大幫我回答。
問題一:我已經在8月26日早上寄了存證信函,所以是不是7日內可以退貨的規定,已經不需要擔心了?
問題二:我在8月24日那天,他們已經有幫我做過臉了,所以產品都打開用過了,這樣是否還是可以退?
問題三:我那天是組長賣給我的,所以我打到我做臉的那個地方,他們說無法給我答覆,她會叫那個組長跟我聯絡,她是有打電話給我啦,跟我說了很多,我的問題是如果搞到要大家出面和解的話,我是不是要找那個組長出面才可以解決?我只知道那個組長的手機,我不知道她的姓名?會不會因此而退不了貨?

請有經驗的大大給點意見。
2009-08-27 09:58:01 補充

我還有幾個問題
問題一:我不是想問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這個我已經知道了)
我是想問在8月26日寄出存證信函給愛妮雅集團,那麼我是不是不用怕7天內可以退貨的期限這條??還是說就算我已經在26日寄出去存證信函,過了7天還沒退貨,也會造成對我的不利?

2009-08-27 10:01:44 補充

還有如果現在我們退貨成功了,她們的說法是退貨的產品都要他們自己吸收掉,這是真的嗎??我該相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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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裡面的資訊大家也可以參考,增加知識)

作者:賈斯汀
內容:
問題一
您的做法是想適用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 消保法第19條保障的是[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 看您的消費行為個人判斷就是[訪問買賣], 應可適用消保法第19條, 條文與訪問買賣的定義如下: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二條第11款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問題二
看您的敘述來說, 產品的滅失或變更並非您的責任, 您可以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7條來主張完整的退貨權, 條文如下:

第 十七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問題三
依據消保法第18條, 對方應該主動告訴您相關的聯絡資訊, 並取得已經告知您的證明, 您不知道對方的聯絡資訊並非您的責任, 請參考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6條

[消保法]第十八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消保法施行細則]第 十六 條
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最後建議您電話直撥1950找地方消保官諮詢, 或上行政院消保會網站申訴http://www.cpc.gov.tw/onlineapply.asp

2009-08-28 10:13:17 補充

回答您補充的問題, 您不需要把貨品送回去的, 在您寄出存證信函後, 買賣契約就解除了, 依據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廿條, 您可以要求對方一個月內來收

第 二十 條 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至於第二個補充問題, 您不需要關心吧, 您只要關心您的權益(價金), 貨品是對方的風險與銷售必要的損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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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為評論

標題:關於愛妮x產品??(遮蔽一些敏感字體,以x遮蔽)
作者:inging
內容:
我自己的經驗是購買當天做了一次臉
回家後沒有發紅 癢 或其他不適
但在消費過程中 自己心裡一直覺的疑點重重 但卻未能及時反應過來
我會想要退費的原因是~~~ 不茍同他們的行銷手段
就算產品再好 也讓人家感覺不好了
說什麼成年人自己買的東西怎麼可以後悔 ~~為什麼不可以?
從一開始裝可憐請求填問券-->東南西北不停的裝熟聊天(我填的問券內容,他們一點都不關心)-->先推銷我買一個幾百塊的東西-->我拿出皮夾要拿卡,就說要看我的照片,結果還看了我有幾張信用卡,還問我是哪一家銀行的-->又說要讓我免費體驗,之後躺到床上就起不來了-->一邊做臉,旁邊2.3個人一直推銷-->擅長把一筆金額平均分攤每一天,讓你覺得一天花一點點錢就可以了-->說什麼可以無息分期,其實是要自己繳分期手續費或是循環利息-->叫我拿出信用卡說要問銀行可以分幾期-->結果自行幫我刷了卡-->把產品一罐一罐遞給我叫我拆開,盒子通通丟到地上,說好聽是要讓我知道產品是新的,其實是想讓我親手把產品都拆封,有些產品還有一層灰塵呢-->還沒結束-->開始推銷所謂的下半套產品,美容師在我臉上塗東塗西,旁邊在推銷的人一直說個不停,美容師也停下手一起推銷,我叫他把我臉弄乾淨,他們就是不弄-->一直到我買了下半套才繼續做臉-->之後叫我簽保管書,可笑的保管書,東西放他們那邊,還要我簽收據給他們
這樣的行銷手段 常見嗎?? 摸良心想 是合情合理的嗎?
或許不是所有的愛妮雅小姐都這樣 但有這種不肖業務 公司都不用作處理嗎? 還是這根本就是公司的行銷策略?
賣東西一定要用這種方法嗎? 太沒遠見了吧
不要用"不理性" "不成熟" "不聰明的消費者" 來形容我們
任何人都有後悔的權利 不然國家怎會立法來保護消費者
沒人說愛妮雅的產品不好用 凡事有因必有果
想想為什麼會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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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手法跟慈濟只差別在大與小的金額
目的與目標是一致的
真是成功的複製
這樣也算是做善事嗎?
可惜台灣法律治不了他們
因為,證據不足

相信大家的手機都有錄音的功能
如果遇到類似的情形
記得,打開您手機的錄音功能
如果有遇到騎機車或是開車的,記得先拍一張車牌的照片
因為騎贓車與竊盜沒有太大的區別
萬一上當,還有退路可退
然後再把資訊po到網路提醒大家
詐騙太猖獗了
只靠警察是不夠的
大家的知識必須進步跟改變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09-10-9 09:30 編輯 ]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強烈要求修改憲法,憲法必須刪除多餘的中國領土
台灣法律、司法制度總檢討,司法人員請改用培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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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的翻版

假借幫助需要幫助的人
行斂財之實
這樣的情況已經不再少數了


認養貧童?馬英九攏是假!!


目標不是「馬英九」是「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協會」,此版不是政治,是就事論事

以下內容引用自「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協會」奇摩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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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大手牽小手」--送愛心有好報


馬英九市長呼籲社會大眾共同響應「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協會」所發起的「認養失業家庭學童運動」,不能因為父母親失業、身亡、殘障等因素,剝奪小孩就學的權力,就學是他們改變命運的唯一機會,請讓您的溫暖與愛填滿社會的角落!
活動辦法:捐款2000元贈送捐款收據(抵稅)及中國時報兩個月!(活動至95年12月31日止)

與聯合報、中國時報合作的捐款畫面



台灣社會上所有成立的基金會或協會,到底是誰在審核跟監督

還是又只是一個圖利財團的案例
這只是台灣類似案件的冰山一角而已


[ 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09-10-18 14:14 編輯 ]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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