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爭議有無違法,放心啦看法規解給你看!? 轉自 受不了自以為是中國人 整理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
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
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
在此限。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
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黃肇崇表示,洪恆珠的農地有2505平方公尺,所興建的農舍是250.47平方公尺,符合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10%的規定,所以依法發給建照。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法務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20015
第 6 條
農業設施或農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
一、農業設施或農舍之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
者。
二、無法檢具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前,得為從來使用之農舍或農業設施
之相關證明文件者。
三、本條例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以多筆農業用地
合併計算基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其原合併計算之農業用地部分或全
部業已移轉他人,致不符合原申請興建農舍之要件者。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以下為(農委會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簡介
這裡沒有定義什麼叫農作
只有說
(二)土地利用型農業使用之範圍:
土地利用型之農業使用係指農業用地實際種植各類農作物、林木、飼養禽畜、水產養殖、
"種植牧草或植生"等
農委會主委引述錯誤,什麼叫農舍以外農作90%根本沒這條例,這條例是農委會主委定的哦,那要定罪你就自己亂改不就得了
我查到的是:
農業用地恢復農地農用案審核及查驗執行要點
內有提到
作物產量:達到政府單位最近三年公布之該鄉鎮市的平均產量紀錄百分之九十以上為標準。
內有果樹在說也有收成要該鄉鎮市的平均產量紀錄百分之九十以上又何況
"種植牧草或植生"等
有"植被"就算。
最大爭議為『農民』但是........
對於農委會的質疑,屏東縣縣府觀光傳播處長鄞鳳蘭昨天表示,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修法後,開發非自耕農自由買賣農地,並沒有正面表列排除哪些人不得買農地,已造成地方政府執行單位疑惑。而農委會在九十一年函示說明申請興建農舍應為農民,「農民」定義為何?裡頭只要提出七項證明文件,就可以申請興建,並沒有說公務人員不能申請。
以下是雙重標準的對照案例(網址是當時的網頁備份,裡面有非常多的文章,不好一一複製過來,還請過去參觀!約10~20來篇吧)
聯合報 社論
http://issue.udn.com/FOCUSNEWS/GROUND/HOUSE/h5-120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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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aini7225 於 2011-10-7 17:06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