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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ESIAWOLF 於 2009-11-4 13:02 發表 不是超過5年就沒事 是說5年內沒做任何追繳動作(寄單-限制出境或請執行處強制執行)你就不能在跟他追罰單 意義就跟當年興票案因為國稅局沒在期限內追稅讓宋大哥順利逃稅是一樣的道理 這原則上這算公務員怠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