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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罪名的判別

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8-11-25 06:40 發表
一般可以撤回的是告訴乃論罪
除非你跟對方的[和解]內容明定[撤回告訴]  而且對造也真的向法院提出[撤回告訴狀]  不然  是不會發生停止審判的效果

如果你沒有跟對方和解  那對方當然不服這種判決結果   一定 ...
在下再做些微補充
1.如果訴之提起是由檢察機關提起的話
被害人要撤回告訴的話則應向檢察官提出(且最遲須在為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形訴238)
如果向法院提出撤回會無效。
2.如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時
則告訴人的告訴與否便不能影響檢察官的起訴與否。相反的若在告訴乃論之罪且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告訴人的告訴與否的權利會影響檢察官上訴與否的權力。(另外若撤回告訴後則不得再形告訴,形訴238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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