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好了.不要在吵了.
答案如下:
1.公共騎樓屬於公共設施.任何人都有權使用.除............社區型住宅另受管委會規定.
2.騎樓只要擺放物品.只要任何路過之行人認定有妨礙行走.都可以舉報移除.
3.招牌
a.營利事業登記證過期........拆
b.招牌懸掛到其他住戶的使用範圍.......拆
c.歇業.......拆
d.妨礙逃生...............拆
4.隔壁違規使用騎樓是隔壁的事.只要有人舉報.也是拆除.只是要看拆除速度而已.
5.另...............................TO:deanwon.
我來幫忙回應一下雲想大的意思
(而原騎樓地因已享有稅法上之優惠,自不得肆意主張因該騎樓地之所有權及使用權(供不特定人士行走)獨立支配使用而悖於建築法令、道路交通規則及處罰條例等規定。)
答案如下:因騎樓已算公共用地.所以可以減少稅金.也就是說.政府利用減稅的部分.來掌握騎樓的使用權.
以上...........請一字一句的慢慢看.
長期以來.我發現許多回文的人.文不對題.詞不達意.看頭不看尾.堅持非相關法條..這.............就是造成我選擇性回答的主因.
[ 本帖最後由 danvivi66 於 2009-11-24 13:49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