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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未經同意進大門起訴

我剛看到這個老帖
我是不知道之前是否有修改過
因為內容好亂
看到會腦袋亂掉

單以標題:
未經同意進大門起訴

我個人認同那位檢察官的做法
起訴是剛好而已
試想:
你願意讓人侵入你家嗎?
那是你家不是他家
你家又不是他家廚房!
沒有經過你們家的人同意就進入你家
那跟小偷.強盜有什麼兩樣!
引用板大的說明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侵入他人住宅本來就不對.那是你的私有財產.也是你的個人隱私的地方
所以.這位檢察官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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