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成員國一致通過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成立於1997年,台灣自1998年加入。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昨表示,我國過去因沒規範高風險職業對疑似洗錢的通報義務,也沒對法人對最終受益人有陳報義務,加上案件量顯示執行面未落實,導致台灣在10年前被列追蹤名單。
但台灣今年6月修法施行,包括金融機構、銀樓、律師、會計師、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業等人有通報義務,違者最重可處100萬元罰鍰,且擴大沒收範圍等,另又制定《資恐防制法》並成立洗錢防制辦公室。因此日前在斯里蘭卡召開的年會,41個成員國一致通過台灣從追蹤名單除名,是先前10個列為追蹤國中,唯一脫離名單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