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none427488 於 2016-10-26 23:03 發表 法院在扣押財產時都會說必要只用途說明原因可以申請放款,薪水 生活費(不可以坐計程車高鐵等等)這都是不能扣的?? 扣了叫人怎麼吃飯,還真的一群大律師 法律在於人民 政黨大於律法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