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判決真的也是滿扯的
判決法官的生命價值觀,真的很差勁
縱容不良惡習,輕視弱勢族群
根本是在扭曲社會行為價值。
台灣好像對這種法官,無從管理
難怪一堆令人無法接受的判決
家屬只能默默承受
原帖由 aini7225 於 2011-9-3 20:52 發表
人都死了
但法官既然是用過失傷害來定罪
實在非常奇怪
應該要用過失致死罪吧
台灣真的是越來越莫名其妙
已經到了無可救藥的地步了
真是 他X的 垃圾台灣
原帖由 loveendou 於 2011-10-23 10:55 AM 發表
過失致死與遺棄致死不太可能同時成立吧
先行為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的話,後成立的遺棄行為當然就與死亡無因果關係
若單成立過失致死(兩年以下)與有義務遺棄罪再數罪併罰~反倒是比遺棄致死要輕
此外,本案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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