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台灣]
民法 759 宣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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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evin90018
時間:
2010-11-24 11:08
標題:
民法 759 宣示登記
1.宣示登記 及生效力。 (但是不能處分其物權)。
有沒有 舉例。
比如 a父 死亡 b子 繼承 表面上有效。 但是實際上 如果要對 繼承之物 做拍賣動作 還是需要登記 就對了。
<<<<這是我自己想的 不知道有無對錯。
民事三種判決 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形成判決。
形成判決 是即刻有效。
2.給付判決 確認判決 是不登記 無效
是這樣嗎? 可否舉個例子
作者:
VISTA01
時間:
2010-11-24 21:08
759條僅針對*************不動產物權**************除此以外不適用之
因不動產物權之移轉等要求------公示原則---------登記就是公示-----
至於繼承是所謂----對被繼承人之財產為公同共有
被繼承人之****不動產關係******有759條規定的適用
((民事三種判決 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形成判決。 形成判決 是即刻有效。))
要這麼理解也是可以........但實體法規實體法.訴訟法歸訴訟法.
((給付判決 確認判決 是不登記 無效 是這樣嗎? 可否舉個例子))
不是
給付判決.是ㄧ個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一個執行名義
確認判決.是針對過去法律關係為確認.......如債務不存在之訴
如果確認債務不存在確定.
即使債權人有該執行名義(向是本票裁定啦)亦無法以之聲請強制執行
形成判決.形成新的法律關係.如離婚判決.在勝訴確定時.即婚姻關係就消滅
簡單的說.判決的效力.有可能要透過登記才發生應有效力.這時才須拿判決去登記.
換言之判決只有在部分的情形才會與登記有關係.與判決本身效力無關
登記只是是法律要求的一種步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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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VISTA01 於 2010-11-24 21:17 編輯
]
作者:
kevin90018
時間:
2010-11-24 21:34
喔喔!!懵懵懂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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