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民法
修正時間: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二 編 債.第 一 章 通則.第 四 節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3&LCNO=271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時間: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sp?B4=%BDs+%B3%B9+%B8%60&FNAME=C0000001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二六 章 妨害自由罪 § 296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0001&LCC=2&LCNO=296
第 三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339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0001&LCC=2&LCNO=339
名 稱: 刑事訴訟法
修正時間: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8%60&FNAME=C0010001
第 二 編 第一審 § 228
第 一 章 公訴 § 228
第 一 節 偵查 § 228
第 二 節 起訴 § 264
第 三 節 審判 § 271
第 二 章 自訴 § 319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C0010001&LCC=2&LCNO=319
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
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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