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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 [打印本頁]

作者: john65436    時間: 2009-3-19 01:18     標題: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

這是我個人真實事件
我弟在去年被六個流氓在家門口被人押走
被押走帶到流氓公司後被強迫簽本票二千萬
因為我弟的老闆跟對方借錢後跑路躲香港
之後我們報警了 警方打電話給對方來做筆錄 對方有接到電話
但是等到今年二月都沒消息
但是警方在三月通知我們對方來報案
並且說當初只有三個人沒有強押
還說是我弟自己要上車的
並且還反告我們拿走對方現金六百萬
警方說如果有財務問題  警方不能介入
現在對方要我們跟他們出去外面談
不要上法庭談
因為對方已經前科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我們該怎麼做才好
該出去跟對方談嗎?
還是直接到法庭打官司?
作者: satrc1026    時間: 2009-3-19 02:16

不好意思…

請不要當冤大頭…若找對方談,基本上對方會獅子大開口,
有前科又如何…明明有前科還再犯,就是在牢裡待的不夠…還未教化就放出來,
而且那些錢並不是你們該負擔,為何要你們扛下來,係你弟亦不是那個倒掉公司的負責人。
有債務問題,並不是找你弟。而且…警察怎麼會說只是債務糾紛…(明明有犯罪行為…)

回到正題,關於這方面,請向法院提起訴訟:

1、提起刑事訴訟的部分

     a、係對方強壓你弟上車,並強迫其簽下本票,行無義務之事,則為刑法δ304的強制罪。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b、若對方以生命或財產來威脅還錢,則可亦提出恐嚇罪,或向警局報案,請他們協助…(最好又是用債務糾紛的理由推諉)。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若對方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可向法院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理由是

依票據法第   14    條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對方強押你弟簽下本票之行為實屬惡意之行為。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3-19 02:23 編輯 ]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3-19 03:23     標題: 回復 #1 john65436 的帖子

6各流氓.最近政府取消流氓管制法.被判定違憲

如果這6人都有前科的討債公司人員
暴力討債.強制押人等

這些事實經過.可以自己具狀到地檢署按鈴申告
不必透過警方函送或是移送報案
被吃案

對方亦是被告對象
財務糾紛.的確是僅是民事.不關乎刑事責任
對方如果找暴力討債公司來押人.強迫簽署本票.
等於是教索犯罪.已觸犯刑責


對方要到外面談等等這些云云
是警方幫忙傳話?還是對方親自當面說明?


事實的經過
如果.您們沒有拿錢.僅是單純的被害
直接到法院地檢署.按鈴申告

暴力討債.押人.強迫簽署本票.都已經犯法
重大犯罪啊

提告刑事犯罪犯附帶民事賠償.    



::33:
引用:
名  稱: 民法
修正時間: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二 編 .第 一 章 通則.第 四 節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3&LCNO=271
引用: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時間: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sp?B4=%BDs+%B3%B9+%B8%60&FNAME=C0000001

作者: john65436    時間: 2009-3-19 05:34

謝謝大大的回答
但是一開始我們報案後警方給對方妨礙自由罪跟詐欺罪
而且是在去年的時候報案的
但是這月中警方才通知我們對方反過來告我們
說真的不知道該怎處理才好
因為這幾個月相信對方已經打好算盤了
所以請問各位大大該怎處理會比較好
謝謝satrc1026大大的回答
作者: john65436    時間: 2009-3-19 05:41

回答amy6621000 大大
是警方幫忙傳話說對方要在外面

但是問題是
當時只有我跟我弟兩個人
但是對方有六個人
對方報案說只有三個人
而且口徑一至 說沒有押我們
所以警方現在懷疑到底是那一方有問題
但是本票本來被強迫寫二十五張
有十五張是寫錯的
都有再當流氓的面撕掉碎片有撿回來
這些能當成是證據嗎?

感謝amy6621000 大大的回答
事件是很得很麻煩
感謝各方大大的回答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3-19 09:20     標題: 回復 #4 john65436 的帖子

妨礙自由罪跟詐欺罪

這2項罪名都是公訴罪.
公訴罪.無法私下和解.也不能和解.

拿錢600萬等.如果是借款.是民事
除非搶奪.才是刑責

警方卸責.已經很明顯





引用: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二六 章 妨害自由罪  § 296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0001&LCC=2&LCNO=296

第 三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339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0001&LCC=2&LCNO=339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3-19 09:38     標題: 回復 #5 john65436 的帖子

作廢本票.先保留.是否後續有用

建議直接到法院地檢署按鈴申告
是否同時告發警察吃案.自行考量

口徑一致等等云云.不是警方說沒有就沒有
如果是6人.只要有3人有名字
其他3人就無法躲藏

警方懷疑已不是重點
重要是解決本票及後續人身安全

對方反告啥罪名?欠款.民事. 

作者: john65436    時間: 2009-3-19 09:41

但是警方說
對方說我們拿走對方現金
這現金是這樣的事情是這樣的
我弟的老闆跟流氓借錢
他老闆叫他去跟流氓拿錢(現金)
但是我弟拿到錢後
他老闆叫他把錢拿給老闆的女朋友的母親
沒有拿任何的收據跟明細
現在這群流氓硬說我弟拿走他們現金
所以警方說這是財務問題不願介入

謝謝amy6621000大大
作者: john65436    時間: 2009-3-19 09:46

對方反告的是我們詐欺罪並要求外面面談解決
而大大有提到的後續人身安全
這也是我家人現在擔心的
一個聽老闆做事情的員工
因為老闆做壞事跑路
卻要一個部下去承擔這些金錢
我家是一個很平常的家庭根本就負擔不起這些金錢
所以很擔心後續的人身安全

謝謝amy6621000大大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3-19 09:54     標題: 回復 #8 john65436 的帖子

借款.民事

借款人是老闆不是令弟
流氓故意找錯人.已明顯
拿走現金啥云云.請他們找借款人負責.

除非還有其他情事
否則.令弟根本沒事.單純受害人


簽署本票.對方提示到法院民事庭
必然不能成立債權.因為錢是拿給老闆女友母親.
除非.老闆女友母親否認
可是.您們提告押人.強迫簽署本票等
對方已經先犯法

如果又是已有相同罪名前科
自己想像吧
根本是明知故犯的暴力討債公司

警方不是不願介入財務問題
是吃案沒函送地檢署偵辦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3-19 10:02     標題: 回復 #9 john65436 的帖子

他們告詐欺的說法是啥?

如果沒有事證.又多了1條罪狀.誣告

既然已經押人強迫簽署本票在先
誣告詐欺在後

趕快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6位押人暴力討債公司的其中3人到案
可能會先被檢察官申請羈押
保護您們的人身安全
如果沒有.也可以偵查庭時當庭先向檢察官表示人身安全問題
或是先自己具狀提及申請羈押對方.保障自身安全
按鈴申告時.當庭陳報具狀給檢察官

作者: john65436    時間: 2009-3-19 10:06

謝謝amy6621000大大的回覆
對於大大的回覆非常感謝
但是我弟去跟流氓拿現金時對方有三個人在場
對方三個人現在都說是我弟拿走這錢
對方是之前在台灣鬧很大事件跟某種簽賭運動有關的流氓集團
最後交保出庭
我非常擔心我弟會背附這條債務
而且當初我弟去跟流氓拿這錢沒有任何收據跟明細
所以不知道這條上法庭時要不要講?
作者: john65436    時間: 2009-3-19 10:12

在請教大大ㄧ個問題
像這種事件有必要尋找律師打官司嗎?
他們告詐欺的說法是當初我弟去跟他們拿了六百萬現金
但是沒有任何的收據跟明細
作者: satrc1026    時間: 2009-3-19 10:15     標題: 回復 #9 john65436 的帖子

關於對方反告詐欺罪之案件,
只要令弟沒有參與,基本上是不成罪的,
重要的是舉證責任,這點檢察官也會調查,
關於司法的部分請放心給司法機關處理,
同時若遇到承章的檢察官,可以向他請教自己該負哪些舉證責任,
儘量的配合。

關於被撕碎的本票,也請留下,不過最重要的是另外10張本票的債務,
必須要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讓其失效,
不然對方可以憑本票,不須要經過訴訟,經過法院裁定,
即可取得強制執行,處分你弟的財產,若法院有寄強制執行的通知,你則須向法院提出抗告。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3-19 10:17 編輯 ]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3-19 10:18     標題: 回復 #12 john65436 的帖子

拍謝

首先.只要令弟老闆有名有姓
當初是誰借款.很明顯.應該沒有疑義

取款3人在場等.不是問題點
是押人時.這3人是不是也是當事人

拿走錢.不是借款人.沒責任
除非令弟事後找不到老闆女友母親
無法提出有力證據


收據明細.那些不重要


奇怪.您怎盡在轉牛角尖?



::9:
作者: john65436    時間: 2009-3-19 10:21

謝謝amy6621000大大與satrc1026 大大的回覆
因為是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
所以非常緊張與害怕
也感謝大大細心的回答
獻上萬分的感謝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3-19 10:22     標題: 回復 #13 john65436 的帖子

如果您們能負擔律師的經濟能力

可以找律師提起自訴
600萬.只要不是您們借款

詐欺是無法成立的.可以反控告誣告

作者: john65436    時間: 2009-3-19 10:27

謝謝大大詳細的回答
關於大大上面說的自訴
能否請教大大自訴的意思?
還有找一個律師通常行情是怎麼算?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3-19 10:40     標題: 回復 #18 john65436 的帖子

自訴:

自訴是相對於公訴。
公訴是由代表國家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審判的制度。
自訴是由犯罪的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加以審判的制度。

律師費用.每縣市不同.
可以去電各縣市律師公會詢問
引用:
名  稱: 刑事訴訟法
修正時間: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8%60&FNAME=C0010001
第 二 編 第一審  § 228
   第 一 章 公訴  § 228
      第 一 節 偵查  § 228
      第 二 節 起訴  § 264
      第 三 節 審判  § 271
   第 二 章 自訴  § 319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C0010001&LCC=2&LCNO=319


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
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3-19 10:42 編輯 ]
作者: john65436    時間: 2009-3-19 10:43

謝謝大大詳細的回答
如果有後續有問題我能繼續麻煩大大回答嗎?
真誠的感謝每位大大詳細的回答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3-19 10:48     標題: 回復 #20 john65436 的帖子

可以.版上很多法律科系出身網友

另外.如果.自身無財力聘請律師
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法扶是否提供自訴律師?可以去電詢問

版上置頂.版主有公告

作者: 雲想    時間: 2009-3-20 14:04     標題: 回復 #1 john65436 的帖子

犯罪的基本概念:
犯罪的基本概念是足以危害他人、社會或國家的行爲,在犯罪概念中的核心則是法益的保護,凡是侵害刑法欲保護法益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法益是指社會上大多數人認為應該受保護的利益,不以權利或財產為限,諸如隱私和信用亦為法益之一。犯罪與危害行為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行為,所以我們可以把犯罪理解為危害行為的子集,這個子集的界限就是刑法的規定。

無積極之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有何不法犯行。按犯罪事實,應按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著有明文合先說明。

以下說明請舉證後再與律師研商提告)
台端胞弟被六個人押走(使用手段)?使用刀械強迫?還是自己願意陪同前往?交通工具之車號?此六人是否熟識?又為何有權利押走胞弟?可有債權等相關票據?復於何年、何月、何日、何時?由何處、押至他處?當時是否有目擊者〈本段及下段所述事證部分攸關全案之因果關係之聯結是否能夠成案是必須要有因果關係〉?

被強迫簽本票2000萬元整,是用何種手段強逼簽立本票?於何年、何月、何日、何時?何處、又有何人在場?而原來之債務人是台端胞弟還是他的老闆?當初所欠之債務為多少錢(金額若干)?而借款人究竟是台端胞弟還是他的老闆?台端胞弟應該出面向律師或警方說明、並且為何他老闆的債務會延伸到台端胞弟,如果沒有真相與說明〈無積極事證〉是無法向警方或司法機關提告,又如何能司法人員就台端胞弟因遭受不法之侵害,而啟動偵查程序以保護被害人之個人法益?法條千條萬條不如證據一條。反之!只要台端能備足有利事證得委任律師辦理訴訟,而警方如有拒絕受本案亦觸犯瀆職罪之違背職務行為。


【重要啟事】以上答覆代表個人立場僅供參考,不作為其他用途特此聲明,如涉及訴訟建議請與律師研商

作者: john65436    時間: 2009-4-8 01:09

從上次問完律師後
律師跟我們說
這件事情過半年了
不能再去地檢署報案
律師說法律有規定案件發生後要去地檢署報案要在半年內
但是我們在發生事情時有去警察局報案了
而且我弟現在在當兵
如果請軍中律師那只會更慘
因為大家都說軍中律師很爛
所以請問懂法律的大大我該怎麼作才會比較好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4-8 07:3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4-9 17:50     標題: 回復 #23 john65436 的帖子

擄人要挾.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沒半年問題

只要提告罪名裡面含有公訴罪.即可提告
至於.告訴乃論罪按鈴提告.頂多到時候不起訴處分
不會出現他字案.逕自結案問題
製作處分書.不處分書.都屬於公文書


奇怪.哪個律師.故意誤導?
自己上法院.地檢署.都是最直接的方式.
能自訴.更快.

按曾報警報案.到時候.併案銜接偵辦

律師告訴您提告啥罪名?怎會有告訴乃論罪?
又令弟服役中.對方並非服役狀態
所以沒軍法審判問題
對方告你們.令弟才有軍法問題


另外.當初警方報警.是否有開立報案3聯單.收據?


公家的辯護.都爛.沒啥差別吧.哈
貪污.台灣評比都輸給大陸了.還有啥是好的?



::36:
作者: john65436    時間: 2009-4-10 00:36

回大大
當初報案時有拿到三聯單
警方給對方寫下妨礙自由與詐欺罪
當時我聽警方有說這是公訴罪
我沒有說是告訴乃論罪
我是聽律師說
這案件你要去地檢署的話會有問題
因為只有半年的時間你要在這半年的時間去地檢署報案才行
所以我也覺得很怪異
重點是我們是在當天就報警的
所以我弟再當兵上法庭其實不會有很大影響嗎?
聽律師的說法是等到當完兵後再去法院控告的好
非常感謝魯大與amy6621000 大大的回覆
作者: satrc1026    時間: 2009-4-10 22:28     標題: 回復 #26 john65436 的帖子

一、題外話:
1、個人感:從你的敘述,還是感覺警方並沒有依法行使其職權?
倒感覺像是息事寧人,能省就省,並無真正的善盡人民保母的責任,
雖不能對人民的權益予以重大妨害,
但該盡的義務還是要盡,並依法進行調查,認其有犯罪嫌疑,向檢察官報告,接受檢察官的指揮,
再做更進一步的偵查才是。

二、觀念說明:

刑事訴訟法,有公訴程序和自訴程序,

(一)兩種程序的差別在於
1、「公訴程序」在檢察官從任何管道得知犯罪事實後,得依其職權偵查並提起訴訟。
2、「自訴程序」係指當事人原告,在受他人犯罪行為侵害後,向地方法院、地檢署提起訴訟,
      而檢察官應當事人之聲請,進行調查。

(二)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的差別:
1、告訴乃論:
    在我國刑法"有明確規定"(無明文規定者即為非告訴乃論)

    係指檢察官依職權偵察完畢後,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須先詢問過被害之當事人,經過被害當事人"同意",
    才能對被告提起訴訟。

2、非告訴乃論:
    係指係指檢察官依職權偵察完畢後,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不問被害當事人之意願,逕行對被告提起訴訟。

三、對於本案之看法

1、換個律師

a、自訴程序須委任律師。
b、係其追訴時效並未超過,僅指有半年的時間,
     他的問題應該在於那份自訴狀難寫、他的專業能力不夠,或是錢不夠多。

2、自訴狀遞狀及書寫應該注意的事項:
a、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b、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ps、有管轄權的法院為被告之住所地及犯罪行為實施的行為地,其該管轄地方法院

3、難的部分在於犯罪的事實及證據並所犯的法條部分,
這部分就請開版大盡自己的能力,將所有的證據備齊。
並將整個犯罪事實經過陳述明確,再詢問律師的意見。
應該對方提起何種罪名?
粗淺判斷的認為是
a、妨礙自由罪章中的強制罪(告訴乃論)、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告訴乃論)
b、單純恐嚇罪(非告訴乃論)

3、關於令弟服役的問題

    依合理情況下,並不會造成困擾,但依大部分軍中的傳統,在長官們的眼裡,扯到官司代表你這個人有問題,
    就像學長學弟制,那種鳥傳統,再加上軍中重榮譽,而且常跑法院要請假,假放多了,會影響到役期,
    某些人就會咬耳朵(離題了大哥)
    故不是很方便,雖令弟並不方便出席, 但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代為發言(律師),故不用太擔心,
    至於律師的問題,真的經濟狀況不好,可以至法律扶助基金會,
    請求法律扶助,要去的時候,先打電話約時間,然後攜帶身份證,還有個人財產證明即可。
    基本上,會先審查個人的資力,再決定是否給予法律扶助。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4-10 22:36 編輯 ]
作者: john65436    時間: 2009-4-11 08:23

感謝satrc1026 大大的回覆
非常的詳細與明確
我會跟我家人討論是否換個律師
非常感謝大大的回覆
作者: uuhp222kimo    時間: 2009-4-17 12:13     標題: 回復 #1 john65436 的帖子

告監查院吧和立委吧,我們國的體制早全毀了。因為我們的法律設計的不合理。使得沒人守法,你還好,還有人被軍人搶劫後還被殺呢,目前的法律是邪惡的公式,很多人都不守法。
作者: john65436    時間: 2009-4-20 23:15

回uuhp222kimo 大大
你知道這一告事情會越來越麻煩
本來想幫忙的人都會幫對方告我們的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4-22 14:28     標題: 回復 #26 .#30 john65436 的帖子

傻瓜.沒啥幫對方告你們的問題疑慮啦.拍謝
亂告.可以控告誣告


又當初既然已然拿到開出的報案3聯單
可以證明.

可以反問警方當初開出的報案3聯單罪名有誤嗎?
還是那張3聯單是假的?開玩笑的開迄?

同時可以拿那張3聯單給諮詢律師看(沒啥意義居多?)
或是影印去函司法院質疑法扶律師姓名誰怎是如此的諮詢品質?


或是去函水果媒體檢舉該律師諮詢品質
從目前媒體紕露出來的司法品質.只能說是爛到不行

至於當兵休假在家遭遇綁架.不屬軍審範疇
除非是令弟犯罪.才適用軍法

目前他是被害者.不是加害人.


::8:

又既然如此.直接自己具狀.到地檢署按鈴提告吧
檢具3聯單影本.謹記.不可提供正本文件給地檢署
遺失.不見了.他們似乎都不必負擔刑責.
立法已經毫無意義可言?


公訴罪.沒辦法和解的.
告訴乃論才可以和解.


網路上公布那位律師的姓名吧
如果是大陸的人肉搜索.那律師已無業務能力可言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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