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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消保官說法/附記「以賣場售價為準」 不具效力 [打印本頁]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2-26 06:58     標題: 消保官說法/附記「以賣場售價為準」 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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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楚狂人    時間: 2009-2-26 14:25

很重要的一個消費知識!

幾乎每一家的促消DM中,最後都會附載--「以賣場售價為準」這項條文,原來是不具效力的,

大家可要據理力爭喔!

另外,我看一些"定型化契約",像信用卡.電話門號...等,最後也都幾乎會附有

"如內容有變動,以本公司公佈之內容為主,恕不另行通知"這種類似的條文,

應該也是違反了"消保法"的規定吧!........
作者: zoehe1966    時間: 2009-3-7 00:39

看來「以賣場售價為準」這樣的商品若真的價格有異,

搞不好還能撿到便宜∼∼::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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