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台灣]
關於一方有精神病卻故意隱瞞
[打印本頁]
作者:
香檳伯爵
時間:
2009-2-1 13:38
標題:
關於一方有精神病卻故意隱瞞
今年過年回鄉下被長輩抓過去問 = =
案例如下:
甲經人介紹 花了大約20萬元當聘禮和喜宴的錢 娶了某乙當老婆
有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 婚後某乙老是跑回娘家 讓甲很無奈
和乙與乙的父親到鄉鎮的調解委員會 結果任憑大家說什麼 乙都不願
和甲同居(甲是好人 沒有欺負乙 這是長輩說的 事實上我不知道) 最後
乙大絕一放 拿出一張由醫生簽名 且寫著永久有效的精神分裂症診斷證明
讓大家大吃一驚 原來乙的父親知道乙有精神病 卻不告訴甲 使甲非常氣憤
認為自己損失了20多萬元
長輩們問我怎麼辦 ?
我是主張依997條之規定 以乙故意隱瞞其病情 且乙父親亦知情卻不說
是為因被詐欺而結婚 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且甲乙結婚不久而已
之後便得依999條之規定 甲因婚姻被撤銷而受有損害 得向乙請求20多
萬元的聘禮與喜宴的錢
長輩們說他們最後好像是用離婚的
可以我記得調解委員會不是不能調解成離婚嘛 ? 而且以一方有精神病
而離婚 好像不得認為他方有過失 而請求損賠吧 ?
請大大解答一下 感謝 事關我被扣的1000元壓歲錢= =(讀書不專精)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2-1 15:10
標題:
回復 #1 香檳伯爵 的帖子
看條文是可以的.
另外.隱而不說.不是過失吧.是欺騙.
已有故意之嫌.
又啥
永久有效的精神分裂症診斷證明
?
診斷證明通常是醫院發出.醫師診斷.
這張證明診斷是否有效?
是否仍有持續治療的證明?
::9:
第 1 條
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引用:
名 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修正時間: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I0020003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2-1 15:18 編輯
]
作者:
satrc1026
時間:
2009-2-1 22:59
標題:
回復 #1 香檳伯爵 的帖子
關於離婚的部分,
是可以經過調解委員會的,只要表明離婚之意旨,並記載相關的事項,其中又無違背法令,
經過法院核准,等同離婚判決之效力,但需記牢記【需要到戶政事帕所辦理登記】才行,才能夠產生離婚的效力,
係法律上實務的見解認為調解離婚,為兩願離婚,仍適用民法δ1050後段規定。
資源請參考司法院秘台廳(一)字第01853號涵(75 10 16)
不過就該案例來看,我蠻好奇對方是否有禁治產宣告,這點你要問一下,乙是否為無行為能力人?
再來是有關於20萬的部分,
在刑事上是否構成詐欺?
從這個事件來看,雖乙的病情被隱瞞,但甲應負有注意之義務,
再加上乙並未使用不法之方法圖非自己的不法所有(20萬禮金),
在主觀上,必須要證明乙一開始所圖的是那20w禮金,而不是結婚,
所以,對乙控詐欺罪並不妥當,若是對乙之父親,也會因為上述構成要件不該當而阻卻這條的適用。
在民事上,要如何追討這20w禮金?
一、不適用999,也不適用條文中有婚約等諸如此類規定
原因如下:
1、須是損害
2、禮金應為贈與之物,而對方也確實完成(結婚),使其發生效力。
3、財產上的損害,應是指婚後,並非婚前財產
所以,從案例來看,甲可以依民法δ999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但20w禮金要如何?追討索回呢?
建議用不當得利 民δ179~183,做為請求權的基礎較為妥當,
係那20w的禮金,法律上之原因(結婚)已經被撤銷,所以,乙無法律上之原因,卻平白無故受有20w的禮金之利益,
故認其為不當得利。
大致上就這樣還有問題可以討論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2-1 23:52 編輯
]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2-2 06:2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香檳伯爵
時間:
2009-2-2 09:07
感謝大家為了我的壓歲錢這麼努力幫忙
所以說跟據s大的說法
我的回答算對了一半吧
恩.......
我應該可以請求五百塊吧= =+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2-2 11:52
標題:
回復 #5 香檳伯爵 的帖子
拍謝.樓主.
看這問題.
首先介紹人對於乙老婆.及其父親的認識程度多少?
應該考量.
永久有效的
精神分裂症
診斷證明
.
此診斷證明是91年8月31日以後.
健保局
才開始發立的.
擁有此證明僅此病症擁有醫療補助.
屬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證明.
其他病症還是與常人相同需自費.
應已有欺騙之實.
婚約.應已無效.
第976.979-1條.
聘金部分.可以請求返還.
宴客部分?
婚約.無效.返還聘金.
結婚.撤銷.
重大疾病.非禁治產人.亦非無行為能力人.
後續是否仍需持續醫療.由醫生決定.不一而定.
詳情.治療醫生最清楚.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2-2 11:55 編輯
]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2-3 06:45
標題:
回復 #5 香檳伯爵 的帖子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歡迎光臨 PLUS28 (http://plus28.com/)
Powered by Discuz!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