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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猥褻判無罪.內政部:問題出在檢察官. [打印本頁]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8 14:43     標題: .猥褻判無罪.內政部:問題出在檢察官.

不會吧.連檢察官.法官.都不知道.不清楚?
難道該法是新法.如同當初的兒福法?



::9:
引用:
猥褻判無罪.內政部:問題出在檢察官

  更新日期:2009/01/08 13:35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108/1/1cmwd.html

襲胸十秒、舌吻五秒的行為獲得無罪判決,曾讓各界譁然。
內政部上午表示,問題在於性騷擾屬告訴乃論,
與刑法的強制猥褻罪訴追條件並不同

法務部也已函請檢察官移送案件前,
應徵詢提醒被害者,性騷擾仍不宜改為「非」告訴乃論。


( 黃悅嬌報導 )


為了避免襲胸十秒無罪判決再度出現,
立委要求修正性騷擾防治法,明確法意,
提案立委蔡錦隆說,受害者不懂法律,承辦的檢察察與承審法官應該再教育


內政部次長林中森與法務部代表說明,法令意旨明確,
只是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中屬告訴乃論,被害者報案時沒提告訴,
檢察官是以刑法強制猥褻罪移送並提請公訴,
由於兩者訴求條件不同,造成法院有可能做出無罪判決

法務部代表檢察官陳佳秀說,

法務部已函請檢察官辦理相關案件時,應徵詢被害者提告意願


陳佳秀指出,法務部去年十二月舉辦公聽會,多數學者專家建議,
將性騷擾防制法中有關性騷擾部份,與刑法的相關規定一併檢視
但目前仍不宜將性騷擾改為公訴罪
因為強制進入司法程序,恐怕未能達到對被害者保護。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8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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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8 15:09     標題: 回復 #2 魯智深 的帖子

官官相護.怎會逞處

連馬上提告侯寬仁都沒事了

何況是其他民眾啊

就看馬上後續是否再提異議.
否則.懲處?  



::36: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8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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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8 15:16     標題: 回復 #4 魯智深 的帖子

內部逞處.他們又不必公開.
當事人沒追究.法務部會查辦?

告訴乃論.時效.早過了....


::33: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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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8 15:45     標題: 回復 #6 魯智深 的帖子

哈哈

那不是要有檢察官.失業潮?




::2: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8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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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8 16:16     標題: 回復 #8 魯智深 的帖子

的確.

邱毅.媒體上.多次提到法官法
這會期可以3讀通過

如果.真是這樣.
不再擁有終身職.
有去職條款.

檢察官.是否也包含其內?
沒看過法條草案.



::33:

如果.真有去職條款.
那以後司法人員.就新陳代謝.快些.好些了吧.哈




::38: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8 16:18 編輯 ]
作者: ake44029    時間: 2009-1-8 21:17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才幾年,
性騷擾防治法問世也沒多久,
怎麼樣的情形構成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強制」,
怎麼樣的情形只是「乘機」,
猥褻跟性騷擾的界線何在,
學界跟實務界都還沒有定論。

檢方認為非屬性騷擾而提起公訴,
是檢方的職權行使,
正如法院認定只是性騷擾,扣告訴乃論這一點判不受理,
是法院的心證形成,
究否合理,總要視個案而定,
恐怕不能抽象地一概而論。
至於內政部的意見啊,乾脆大家都來事後諸葛,
若警方報請或移送偵辦的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就從分局長、偵查隊長一路扣績效到派出所了,好不好?
一審判決被撤銷,就給整個審判組各一支警告,好不好?
告訴人提告的案件被判無罪的話,法院一律自動告發誣告罪嫌,好不好?

事實上,
警方送案子出去就有績效,春安馬上開始,
若看警方聲請搜索票的件數,
你會以為台灣轉眼成為遍地販毒、販槍的重災區。
辦案成績只占法院考績微乎其微的比重,
實務對於誣告罪的嚴苛要求,不需要多說了吧。

最後,這個標題太聳動了吧,
新聞內容沒有帶到內政部代表的批評啊。

作者: 雲想    時間: 2009-1-8 21:51     標題: 回復 #1 amy6621000 的帖子

本人僅以以下判斷來為解說:
我肚子餓,要吃飯才會飽(情境判斷)。
我肚子餓,要吃麵才會飽(情境判斷)。
我肚子餓,只要有得吃就會飽(絕對正確判斷)。

而法官的心證係以何種思維判斷,來做為有罪心證之認定?
而有罪之心證認定,是否又能探究行為人其內心複雜世界?
襲胸十秒是否能引起他人之性慾,雖在學說上是不能成立,可是!法官或檢察官又非當事人,它們又如何能據以學術之見解而來認定。
如莊子與惠子遊於濠梁之上,所辯駁之「子非魚,焉知魚樂.......。」即為同理可證。
每個人心理與生理感受與情緒反應皆有不同,而無論有罪或無罪心證之認定,又豈能量化?
如據以心證認定而斷言,實有陷入主觀與偏見之窠臼,過於專斷而缺乏客觀之準據予以平衡。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8 21:54     標題: 回復 #10 ake44029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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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ke44029    時間: 2009-1-8 22:23

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9-1-8 21:54 發表
性騷擾罪實施到現在   見報的案例已經不少了
至少  所有檢察官都該知道  如果不是性騷擾罪就是強制罪   反正就是二選一啦

檢察官總該知道告訴乃論只有六個月期限
法條用的不好   就會讓犯人逍遙法外吧

...
一個案件最後作成判決,始於警方調查、移送,
(不必多說到署申告的情形吧!告訴之意絕無爭議)
檢方偵查、起訴,院方審理、判決,那麼多人參與,
為什麼可以單說檢察官法條用得不好,讓犯人逍遙法外?
為什麼不說警方查證不實、法官心證離奇?
我不明白。

現行法下,猝然襲胸、摸臀、舔耳等行為,
評價為性騷擾比較沒有爭議,
但是捏了清醒的人的胸部十秒鐘,
沒有施以一定的強制力,恐怕不容易做到吧?
補充一點,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正宗旨,
在於強調「違反被害人意願」及強制公訴,
本來就是擴張該罪章的效力射程,
真要保障性自主權,嚴懲惡人,
何不儘量讓刑法發揮作用?
同樣是多問一句,
在減述政策下,
為何不要求性侵案件專責警官於案發之初詢問?

講白一點,搞成告訴乃論之罪,
常常造成法官的怠惰,
實務上,起訴殺人未遂,最後卻以撤回傷害告訴結案的不在少數。
前天報紙才報導法官恣意移轉管轄,
這些都該檢討。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9 05:06     標題: 回復 #10 ake44029 的帖子

身為執司.法律.推陳出新

在職教育.在職進修.
不是司法人員.專有

其他專職人員.皆然.
自己不進修.自己不在職努力充實.
怪誰?


起訴.引用錯誤法條.
是偵查期間沒詢問受害人清楚結果啊.
不是嗎

誰冤枉.

需要怎樣的說辭.才算是批評?
造口業?



::9: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9 05:13     標題: 回復 #11 雲想 的帖子

莊子.惠子.此故事.於此比擬.不符

法官.固然沒錯.起訴法條不同
檢察官.沒清楚法條.沒詢問被害人.

感受.是詢問.讓其陳述得知.不是推斷而來.

哪來的魚?

沒人要求法官.檢察官是為當事人
而是讓當事人.被害人.充分敘述感受.迫害心理.
而得心證.

心理學.不是那樣讀的吧
不是憑空想像推定.更無法隔空抓藥吧 



::9: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9 05:22     標題: 回復 #12 魯智深 的帖子

贊同.

媒體人.同時也是法律人的名字又忘了.拍謝
胖胖.黎建南.

他說.此次扁珍致靚.海外資金
日本法官友人.質疑問他

台灣.辦案態度如何? 
可憐.司法惡名.連鄰國皆知.
接連也是讓鄰國恥笑.
如此的司法聲譽? 如此的司法互助



他說最怕司法人員怠惰.
使用.不知.不懂.所以.不辦.沒錯.
(3不1沒有)

如同胡適言.怎樣栽.怎樣收穫.

預設立場.怎樣都有理.不是嗎
法律人.不怕找不到法條助陣.



::49: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10 12:04 編輯 ]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9 05:34     標題: 回復 #13 ake44029 的帖子

警方.是司法人員中.法律知識.最貧乏的.最不足的.

卻是人數最眾多的1群.
天生制度上的殘障.


如果.要卸責於警方.
那無意是承認檢察官自己沒認真再次問清楚.敷衍?
偵查.是由檢察官發動.不是警方.


減述政策? 草率?
這點還不清楚.是王清峰部長政策?
難怪.



::9:
作者: 雲想    時間: 2009-1-9 08:29     標題: 回復 #15 amy6621000 的帖子

拍謝囉..................A大

依據刑訴法第三條之規定著有明文: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46: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9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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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ke44029    時間: 2009-1-9 18:29

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9-1-9 14:18 發表
如果警察都有專業檢察官的專業法律能力
那他們才不會想去維持社會秩序   站在街頭當人牆.......

警察法律程度不佳    內政府也可以順便檢討檢討

但是   檢察官程度不足?   用錯法條?  連構成要件都搞不清 ...
我也很誠懇地請問版主,
強吻可得撐開被害人的口唇,
對清醒之人襲胸長達十秒,除非對方任由擺佈,
理應施予一定的壓制,
這些案例真的沒有強暴的因素在其中嗎?
認為有強暴因素,因而起訴被告涉犯強制猥褻罪嫌,
為什麼版主可以確定檢察官「錯引」法條?
指責別人執行職務疏失,是何等大事,
怎麼警都沒事,就知道要怪罪檢察官呢?
若要事後諸葛,
「走路工事件」、「陳菊當選無效」、「陳長文訴請返還溢領房屋稅」等經典案件的承審法官,
可有人指名道姓地責難?

妨害性自主罪章之所以修正為強制公訴為原則,
告訴乃論為例外,
正是因為類此案件之被害人矜於名節,被告易於私下和解,
所謂「偵訊時多問一句願否提告」,
其實與上開修正意旨相違。

警、檢、院都是國家的手足,共同完成刑事訴訟法的發現真實、追訴犯罪的使命,
從來、根本沒有誰高誰低的地位比較問題,
各行各業都不免少數不夠敬業、不夠專業的份子,
沒有人擔保一定完美無瑕,但多數人是戰戰兢兢地戮力從公,
動輒批評「程度不足」、「用錯法條」,
而非就事論事,恕我不能苟同。
至於在什麼大學或什麼所混幾年的人,
有些讓版主認為沒問到是否提告是程度不足,
也有些寫出「走路工是工資」之類的判決,
又該怎麼說呢?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10 12:01

引用:
原帖由 雲想 於 2009-1-9 08:29 AM 發表

拍謝囉..................A大  依據刑訴法第三條之規定著有明文: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46:
法官.檢察官.被害人.誰是啞吧?

魚.是啞吧.也不會寫字.手語.


::45:
[fly].歡樂中國年.[/fly]
[rm]http://f5.wretch.yimg.com/xjielun/3/1836778068.mp3[/rm]
引用:
台灣司法改革一憾事

發表者 sdanli 於 2008-09-30 08:31:07 ( 315 人氣 )
資烙來源.http://lawyer104.com.tw/lawyer/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72

台灣的司法令人詬病,有目共睹,故當局有所謂司法改革之舉,如今不無成效。
然而,在司法改革中,却發生如下令人遺憾之事。

緣青年周某向九和汽車公司高雄分公司( 下稱九和公司 )訂購新車,立有合約書,
除與該公司關係企業在九和公司辦公室簽訂新台幣( 下同 )50 萬元新車貸款外,
並付訂金及前期款等共 20 萬元,然而,九和公司除對訂金 3 萬元認帳外,
對其餘 17 萬元因前業務員黃某未將車款繳交公司為由,拒不交車,從而引起與周某之糾紛。
周某先對九和公司有關人等及前業務員黃某向高雄地院自訴共同詐欺,
該案除黃某承認詐欺罪行外,
其他九和公司有關人等皆以未收 到17萬元車款為由拒絕交車,故無詐欺情事作辯。
本案除黃某被判詐欺罪外,對九和公司有關人等皆判無罪,
但對於九和公司有關人等何以不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隻字不提,

上訴二審即高雄高分院後亦然。


刑事案確定後,周某再以解除契約,
回復原狀為由向高雄地院簡易庭訴求九和公司應返還前付車款 20 萬元

及加倍返還定金共 23 萬元。
案經法官藍家慶審理。

按九和公司與客戶簽訂新車訂購合約書,一式四聯,
關於合約末段簽約人即出賣人與買受人一欄,
除一、二聯具備而由九和公司與客戶各執一聯外,
其餘三、四聯為九和公司內部作業文件,無出賣人與買受人之記載。
上開回復原狀之訴審理中,法官藍家慶與九和公司勾結
為判客戶周某敗訴,乃由九和公司將合約書第三或第四聯影印提出於法庭,
以合約書未有出賣人簽章,即空白為由,
主張九和公司未與周某簽約,不負本件合約責任,
藍家慶法官竟然採納,並擅斷周某所提合約書為黃某偽造,九和公司不必負責。
如此下作之舉,明顯枉法裁判。

周某為本律師之親戚,上開民刑案件皆由本律師免費承辦,
本律師對於高雄地區一、二審法院

對於九和公司有關人等為何不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隻字不提一事,
本即認為法院判決不公,如今民事判決,竟又出此下作之舉,
激於不平,乃為文〝高雄地院藍家慶法官怪異的民事判決〞,
除分寄高雄地院院長、庭長、審判長等 11 人外,
並在本律師個人網站 lawyer104.com.tw 登出,
將該文精簡後由透視全球報導雜誌刊出。


高雄地院藍家慶法官不自檢討自己辦案有無不公,
他人對之所為之批評是否公允,竟然自己對號入座,
認為人家指他的人格不比妓女高,遂惱羞成怒,
簽請高雄地院政風室以高雄地院名義將本律師以妨害公務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藍家慶個人也向高雄地檢署控告本律師妨害名譽、譭謗等。
高雄地檢署承辦檢察官王兆琳竟然依樣畫葫蘆將本律師以妨害公務,
加重譭謗提起公訴,報紙、電視台均對本案有所報導。


依王兆琳檢察官之起訴書所載:
1.本律師將〝高雄地院藍家慶法官怪異的民事判決〞一文

分送高雄地院院長、庭長、審判長等共 11 人;
在本律師個人網站刊登,使不特定人共見共聞。
2.本律師指出「藍家慶法官對原告訴訟代理人之當庭陳述及補充理由狀,
在判決中未有隻字之記載及交代,却盡全力在為被告無表見代理一事大鑽牛角尖」
「藍家慶法官顯然對表見代理之本人張冠李戴」

「藍家慶法官認黃勝賢偽造文書,令人莫名其妙」
並於該文結語以「法官辦案,若不憑良心,蓄意扭曲事實道理而偏袒一方,致令他方吃虧,
則法官的人格,是否會比妓女高,則有待研究」等文字、指摘足以毀損藍家慶名譽之事,
並對於藍家慶依法執行之審判職務予以公然侮辱。案經藍家慶及高雄地院函送本署偵辦。



對於上開起訴書,本律師有所說明:
1.本律師將〝高雄地院藍家慶法官怪異的民事判決〞一文

分寄高雄地院院長、庭長、審判長等 11 人,
目的在於讓司法界有關人等共同評論本文言論是否公允,

促請高雄地院長官們注意改善審判品質,
乃坦然公開之舉,不像有些人儘在牆角做些小動作,非正人君子之所為也。
2.起訴書中所述本律師之作為之內容,皆為真實之事,毫無虛構可言。
即本律師據實陳述事實,且所言內容皆為可受公評之事,何妨害名譽及毀謗之有?
3.本律師上開文章結語原為:「法官辦案,若憑良心,原告或被告,不問誰輸誰贏,
皆無話可說,如有不服,只有依法上訴而已。
然而,法官辦案,若不憑良心,蓄意扭曲事實道理而偏袒一方,致令他方吃虧,
則法官的人格,是否會比妓女高,則有待研究,道理何在,
請參閱透視全球報導( 93 年 6 月 28 日出刊 )〝法官、律師、妓女〞一文。

如有需要,可向本律師索取。」
4.王兆琳檢察官只摘上開結語之中段,但本律師上開結語全部,並無不妥之處,
理由:
(1)結語立論公允,無懈可擊。
(2)結語並未指名道姓指出藍家慶辦案不憑良心,並未指出他的人格不如妓 女,
甚至對於辦案不憑良心的法官的人格是否會比妓女高,並不下定論,
而是有待讀者共同研究,如此論斷,有何妨害公務可言?
除非有人自己承認人格不比妓女高,那是他自己的認為,又與本律師何干?
(3)本律師並非高雄地院工作人員,高雄地院政風室與本律師何干?
其對於院內工作人員即藍家慶法官明顯枉法裁判,不有所作為,
竟將為文批評的本律師以高雄地院名義移送偵辦,
這是高雄地院政風室應該做與不應該做的事嗎?該政風室的正業到底是什麼?
5.法官、檢察官、律師為司法三大環節,司法改革,有待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共同努力。
如今,在司法改革聲浪中,法官辦案不公,不准許律師為文批評,
到底法官是否就是快要完蛋的滿清末年的慈禧太后、老佛爺,不容許任何批評,否則砍頭!
又法官、檢察官為在朝法曹,律師則為在野法曹,
如今,在朝法曹聯合打壓在野法曹,任由在朝法曹恣意胡為,在野法曹不得吭氣,
如果司法改革是這樣的,那麼司法還有希望嗎?
務請司法當局注意本案,以免引起民怨,
避免讓老百姓誤以當局所謂司法改革云者,不過是作秀而已!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10 12:26 編輯 ]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10 13:15     標題: 回復 #19 魯智深 的帖子

多數警察.素質不高.

要拿警察跟檢察官比素質?

警察法律素養不高.早在顏世錫任警政署長時已知.
也曾呼籲警察需多讀書.多熟悉法律.


檢察官.不必說到法訓所.怎考上司法官?
如沒醫生般的弄錯就出人命的嚴重認知


起訴錯誤.造成被害人權益嚴重受損.
如果有這等如醫生般的戰戰兢兢認知.

司法.在民眾心中.會是這樣?

苛責警察製作筆錄水準.
怎不先自我反省?

起訴書離奇.是檢附的卷證.跟自己起訴的罪名.
完全沒有關係.不是離奇.根本已是有意圖了.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10 13:32     標題: 回復 #20 ake44029 的帖子




根本沒高低地位問題?

這種連3歲小孩都知道高低的問題
也可以這樣掰?


拿法官.檢察官的職業福利跟警察兌換
如果.沒異議.
警察擔負責任.應該會主動提出要求.


各行各業.不專業.損害的不是公正.正義.
司法人員.少數害群之馬? 多數戰戰兢兢?
這種認知又是與社會脫節.嚴重落差太大



::8: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10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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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雲想    時間: 2009-1-10 14:59     標題: 回復 #22 amy6621000 的帖子

綜觀大大所云文內意函……..!!!語述多為詰屈聱牙。

爰!建議大大能對司法改革興利,如此多所琢磨見解獨特,堪為法界之奇葩(曠世奇材)當應為民謀利,以求名當求天下名,求利當求天下利精神,投書法務部或司法院,闡述司法理念並指陳司法制度之罅隙以發揮公理正義之精神。

然!本人因法學術養學殖未深,故不敢當與大大先進們並駕齊驅,尚須韜光養晦自我鞭策,故無法針對大大所云一一釋義。
若!對大大之言,即就釋意又恐已悖於法學論論述乃重於辯論、討論、卑論。『更非!卑無高論』,此即!失所附麗與本人理念相距甚遠。

以上建言如有不當之處,尚祈大大宜養大度敬為海涵。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10 15:33

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9-1-10 01:59 PM 發表

可惜   這一篇只是內政部的意見而已
( 如果你看過本版的舊文   
你會發現我懸賞過登載某判決書法官的大名與照片
)

我不是只針對檢察官   我對法官的法律素養是一樣看法

以後如果貴大想指名道姓具體討論某起訴書或某判決書?
只要你貼出來   並針對你的意見述明   我就奉陪  
魯版.就這部分.小小意見.
ake44029 大.應該不知道之前的那場本版區論戰之精湛.之激烈.
他.應該是下次請早.向隅了.非其原罪.


因為.從其回帖論述中.看不出知道那事.
敝人知道 ake44029  大時.看其論壇帖數.那時僅不滿百.
雖其註冊plus很多年了.


那種論戰.精采.回味無窮.哈哈.加油啊.
養精蓄銳.養精蓄銳.期待上場.猶如梅蘭芳.登場.( 這樣比擬適合嗎.哈 )
敝人因曾旁觀那場論戰.才貼出此內政部意見新聞.



::7:
引用:
ake44029 P 0.5 UID 1035493 精華 0 積分 844 帖子 171 金幣 422  

星雲幣 0 原創銀幣 0 閱讀權限 20 註冊 2006-11-25 狀態 離線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9-1-1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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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10 15:42     標題: 回復 #25 雲想 的帖子

拍謝.

莊子.惠子.是國學常識.無關乎法律.

白話文比之古文.詰屈聱牙?

敝人是哪塊料.尚自知.
法界之奇葩(曠世奇材).讓賢.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不是嗎



::2:
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9-1-10 15:49     標題: 回復 #27 魯智深 的帖子

是嗎.

難怪.的確是精華.精華到有版友憤然先行離場....哈
不要說唯一啦

未來.扁珍.致靚.2次金改.這些大咖
必定能為台灣法學締創精華....哈


能遇到那種法官.也是希世珍寶.
又為法學界創立典範?



::2: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10 15:52 編輯 ]
作者: howsky123456    時間: 2009-1-14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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