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判無罪.內政部:問題出在檢察官
更新日期:2009/01/08 13:35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108/1/1cmwd.html
襲胸十秒、舌吻五秒的行為獲得無罪判決,曾讓各界譁然。
內政部上午表示,問題在於性騷擾屬告訴乃論,
與刑法的強制猥褻罪訴追條件並不同,
法務部也已函請檢察官移送案件前,
應徵詢提醒被害者,性騷擾仍不宜改為「非」告訴乃論。
( 黃悅嬌報導 )
為了避免襲胸十秒無罪判決再度出現,
立委要求修正性騷擾防治法,明確法意,
提案立委蔡錦隆說,受害者不懂法律,承辦的檢察察與承審法官應該再教育。
內政部次長林中森與法務部代表說明,法令意旨明確,
只是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中屬告訴乃論,被害者報案時沒提告訴,
檢察官是以刑法強制猥褻罪移送並提請公訴,
由於兩者訴求條件不同,造成法院有可能做出無罪判決,
法務部代表檢察官陳佳秀說,
法務部已函請檢察官辦理相關案件時,應徵詢被害者提告意願 。
陳佳秀指出,法務部去年十二月舉辦公聽會,多數學者專家建議,
將性騷擾防制法中有關性騷擾部份,與刑法的相關規定一併檢視,
但目前仍不宜將性騷擾改為公訴罪,
因為強制進入司法程序,恐怕未能達到對被害者保護。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9-1-8 21:54 發表
性騷擾罪實施到現在 見報的案例已經不少了
至少 所有檢察官都該知道 如果不是性騷擾罪就是強制罪 反正就是二選一啦
檢察官總該知道告訴乃論只有六個月期限
法條用的不好 就會讓犯人逍遙法外吧
...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9-1-9 14:18 發表
如果警察都有專業檢察官的專業法律能力
那他們才不會想去維持社會秩序 站在街頭當人牆.......
警察法律程度不佳 內政府也可以順便檢討檢討
但是 檢察官程度不足? 用錯法條? 連構成要件都搞不清 ...
原帖由 雲想 於 2009-1-9 08:29 AM 發表
拍謝囉..................A大 依據刑訴法第三條之規定著有明文: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46:
台灣司法改革一憾事
發表者 sdanli 於 2008-09-30 08:31:07 ( 315 人氣 )
資烙來源.http://lawyer104.com.tw/lawyer/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72
台灣的司法令人詬病,有目共睹,故當局有所謂司法改革之舉,如今不無成效。
然而,在司法改革中,却發生如下令人遺憾之事。
緣青年周某向九和汽車公司高雄分公司( 下稱九和公司 )訂購新車,立有合約書,
除與該公司關係企業在九和公司辦公室簽訂新台幣( 下同 )50 萬元新車貸款外,
並付訂金及前期款等共 20 萬元,然而,九和公司除對訂金 3 萬元認帳外,
對其餘 17 萬元因前業務員黃某未將車款繳交公司為由,拒不交車,從而引起與周某之糾紛。
周某先對九和公司有關人等及前業務員黃某向高雄地院自訴共同詐欺,
該案除黃某承認詐欺罪行外,
其他九和公司有關人等皆以未收 到17萬元車款為由拒絕交車,故無詐欺情事作辯。
本案除黃某被判詐欺罪外,對九和公司有關人等皆判無罪,
但對於九和公司有關人等何以不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隻字不提,
上訴二審即高雄高分院後亦然。
刑事案確定後,周某再以解除契約,
回復原狀為由向高雄地院簡易庭訴求九和公司應返還前付車款 20 萬元
及加倍返還定金共 23 萬元。
案經法官藍家慶審理。
按九和公司與客戶簽訂新車訂購合約書,一式四聯,
關於合約末段簽約人即出賣人與買受人一欄,
除一、二聯具備而由九和公司與客戶各執一聯外,
其餘三、四聯為九和公司內部作業文件,無出賣人與買受人之記載。
上開回復原狀之訴審理中,法官藍家慶與九和公司勾結,
為判客戶周某敗訴,乃由九和公司將合約書第三或第四聯影印提出於法庭,
以合約書未有出賣人簽章,即空白為由,
主張九和公司未與周某簽約,不負本件合約責任,
藍家慶法官竟然採納,並擅斷周某所提合約書為黃某偽造,九和公司不必負責。
如此下作之舉,明顯枉法裁判。
周某為本律師之親戚,上開民刑案件皆由本律師免費承辦,
本律師對於高雄地區一、二審法院
對於九和公司有關人等為何不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隻字不提一事,
本即認為法院判決不公,如今民事判決,竟又出此下作之舉,
激於不平,乃為文〝高雄地院藍家慶法官怪異的民事判決〞,
除分寄高雄地院院長、庭長、審判長等 11 人外,
並在本律師個人網站 lawyer104.com.tw 登出,
又將該文精簡後由透視全球報導雜誌刊出。
高雄地院藍家慶法官不自檢討自己辦案有無不公,
他人對之所為之批評是否公允,竟然自己對號入座,
認為人家指他的人格不比妓女高,遂惱羞成怒,
簽請高雄地院政風室以高雄地院名義將本律師以妨害公務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藍家慶個人也向高雄地檢署控告本律師妨害名譽、譭謗等。
高雄地檢署承辦檢察官王兆琳竟然依樣畫葫蘆將本律師以妨害公務,
加重譭謗提起公訴,報紙、電視台均對本案有所報導。
依王兆琳檢察官之起訴書所載:
1.本律師將〝高雄地院藍家慶法官怪異的民事判決〞一文
分送高雄地院院長、庭長、審判長等共 11 人;
在本律師個人網站刊登,使不特定人共見共聞。
2.本律師指出「藍家慶法官對原告訴訟代理人之當庭陳述及補充理由狀,
在判決中未有隻字之記載及交代,却盡全力在為被告無表見代理一事大鑽牛角尖」
「藍家慶法官顯然對表見代理之本人張冠李戴」
「藍家慶法官認黃勝賢偽造文書,令人莫名其妙」
並於該文結語以「法官辦案,若不憑良心,蓄意扭曲事實道理而偏袒一方,致令他方吃虧,
則法官的人格,是否會比妓女高,則有待研究」等文字、指摘足以毀損藍家慶名譽之事,
並對於藍家慶依法執行之審判職務予以公然侮辱。案經藍家慶及高雄地院函送本署偵辦。
對於上開起訴書,本律師有所說明:
1.本律師將〝高雄地院藍家慶法官怪異的民事判決〞一文
分寄高雄地院院長、庭長、審判長等 11 人,
目的在於讓司法界有關人等共同評論本文言論是否公允,
促請高雄地院長官們注意改善審判品質,
乃坦然公開之舉,不像有些人儘在牆角做些小動作,非正人君子之所為也。
2.起訴書中所述本律師之作為之內容,皆為真實之事,毫無虛構可言。
即本律師據實陳述事實,且所言內容皆為可受公評之事,何妨害名譽及毀謗之有?
3.本律師上開文章結語原為:「法官辦案,若憑良心,原告或被告,不問誰輸誰贏,
皆無話可說,如有不服,只有依法上訴而已。
然而,法官辦案,若不憑良心,蓄意扭曲事實道理而偏袒一方,致令他方吃虧,
則法官的人格,是否會比妓女高,則有待研究,道理何在,
請參閱透視全球報導( 93 年 6 月 28 日出刊 )〝法官、律師、妓女〞一文。
如有需要,可向本律師索取。」
4.王兆琳檢察官只摘上開結語之中段,但本律師上開結語全部,並無不妥之處,
理由:
(1)結語立論公允,無懈可擊。
(2)結語並未指名道姓指出藍家慶辦案不憑良心,並未指出他的人格不如妓 女,
甚至對於辦案不憑良心的法官的人格是否會比妓女高,並不下定論,
而是有待讀者共同研究,如此論斷,有何妨害公務可言?
除非有人自己承認人格不比妓女高,那是他自己的認為,又與本律師何干?
(3)本律師並非高雄地院工作人員,高雄地院政風室與本律師何干?
其對於院內工作人員即藍家慶法官明顯枉法裁判,不有所作為,
竟將為文批評的本律師以高雄地院名義移送偵辦,
這是高雄地院政風室應該做與不應該做的事嗎?該政風室的正業到底是什麼?
5.法官、檢察官、律師為司法三大環節,司法改革,有待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共同努力。
如今,在司法改革聲浪中,法官辦案不公,不准許律師為文批評,
到底法官是否就是快要完蛋的滿清末年的慈禧太后、老佛爺,不容許任何批評,否則砍頭!
又法官、檢察官為在朝法曹,律師則為在野法曹,
如今,在朝法曹聯合打壓在野法曹,任由在朝法曹恣意胡為,在野法曹不得吭氣,
如果司法改革是這樣的,那麼司法還有希望嗎?
務請司法當局注意本案,以免引起民怨,
避免讓老百姓誤以當局所謂司法改革云者,不過是作秀而已!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9-1-10 01:59 PM 發表
可惜 這一篇只是內政部的意見而已
( 如果你看過本版的舊文
你會發現我懸賞過登載某判決書法官的大名與照片 )
我不是只針對檢察官 我對法官的法律素養是一樣看法
以後如果貴大想指名道姓具體討論某起訴書或某判決書?
只要你貼出來 並針對你的意見述明 我就奉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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