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台灣]
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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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冰冰修
時間:
2008-12-21 08:56
標題:
咒人
有人知道咒人
可不可以告丫
他是咒我以後會絕子絕孫和生不出小孩.......真的氣到不行了::52:
作者:
香檳伯爵
時間:
2008-12-21 10:28
應該不行喔
依刑法第305條之規定:以加害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構成恐嚇個人罪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的行為乃恐嚇個人的威脅行為
恐嚇內容以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之事為限
稱恐嚇者 乃行為人以未來不法的惡害通知他人 使其心生畏懼
惟行為人所通知得惡害必須為行為人所能控制
且在客觀上 一般人均認為足以對人構成危害者 使足構成本罪
故以預言或妖魔鬼怪之論 雖他人心生畏懼 亦不該當本罪
如某科大的王美?教授就被人指控放符咒
但檢察官就認為是不能犯 而不起訴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8-12-21 11:06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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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雲想
時間:
2008-12-21 11:35
標題:
回復 #1 冰冰修 的帖子
敬覆大大之疑惑,提出個人淺見如下:
1、恐嚇安全罪之成立;按現行實務上,必須要讓被害人心生畏懼,因而在行動自由上顯有被剝奪之情事。而被害人之舉證尚需;證人、電話錄音、書信資料等有利事證為輔。
2、建議您如果有充分之證據者,可以直接到地檢署申告(值日檢察官法學素養豐厚、學術有專攻、不必仰賴警察機關偵辦)。或是!先請教律師亦為妥當。
3、這告訴之罪名建議據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提告」,但前項之罪為告訴乃論,受限於自知悉犯罪事實起六個月以內必須提出告訴,但如果用民法提出侵權告訴,則可以在二年之內提出告訴《如告訴成立》,則可以請求這侵權名譽賠償並回復個人名譽權。
4、至於舉證方面;建議請按這人、事、時、地、物、如何、為何等邏輯順序推論,這樣自己在告訴上比較能夠掌握案情與表述事項等,不會雜亂無章方寸已失。如果沒有充分證據,就難以成案。但所提出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不法之實情事者,這樣也能由檢察官即速啟動偵查程序審理。
5、對於上述等順序當如何去推論演繹,請自行就己身所知事項去處理。
6、而王美心利用紙人或符咒,來詛咒它人,因為符法這法術,是否會對它人造成某種身心上之傷害,已超越科學範疇尚難舉證,還有如養小鬼能否造成它人之身心影響亦同(有因無果不成犯),誠如樓上伯爵大所云無訛。
7、法條千條萬條不如證據一條,只要有證據,檢察官自就會對被告採有罪心證之認定,以上建議請自行參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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