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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蓋章.簽名 同具法律效力 [打印本頁]

作者: c120559918    時間: 2008-5-21 17:28     標題: 蓋章.簽名 同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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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my6621000    時間: 2008-5-22 07:56     標題: 回復 #1 c120559918 的帖子

這各.民法上早已規定明確
可是.法院.所有準司法機關.政府機關.全部不按法律實行.

根本就是帶頭不給民眾正確的法律知識.

民法.總篇.第3條.清楚立法.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第 3 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000013
民法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所有條文&Lcode=B0000001

作者: aris    時間: 2008-5-22 11:34     標題: 回復 #2 amy6621000 的帖子

這倒是真的
可以試試到戶政機關說你要用指印代簽名
我想應該會被白眼,然後不給你辦
所以我總是乖乖帶齊相關東西!
不過反過來說...這也是要求人民要慎重其事啦
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若動不動就用符號有的沒的...會造成很多問題
所以囉基於法律解釋原則之例外從嚴解釋
我們應該要建立基本的原則,不要讓例外成為原則
這才不會失去法律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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