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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遽聞雄檢辦案被批成[走狗]是否有侮辱公署?二審認定無罪! [打印本頁]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8-2-21 21:01     標題: 遽聞雄檢辦案被批成[走狗]是否有侮辱公署?二審認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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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8-2-2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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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ba0001    時間: 2008-2-28 09:37     標題: 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個人見解

1罵總統"貪污無能腐敗"->是具體事實的指摘,不是空言謾罵,所以屬於誹謗.   跟侮辱比較起來,他有刑法310條的事由
2批檢察署是走狗   也同上.
3放話殺總統跟妨礙名譽沒有甚麼關係吧,頂多殺人預備看有沒有構成.
4但是說法官"菜鳥"則是屬於謾罵,含有藐視的社會評價,有入罪的危險.

5不管是誹謗還是侮辱公署,都不是很好啦,偏偏有的公署真是不罵不成材耶,誠所謂欠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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