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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台灣] 案件已和解,為何還會收到檢察官的傳票?????? [打印本頁]

作者: fan119    時間: 2007-9-21 17:54     標題: 案件已和解,為何還會收到檢察官的傳票??????

日前一宗公然侮辱罪,業經調解委員會調解已經達成和解
為什麼原告的證人還會收到檢察官的傳票
為什麼經過兩三個月了還沒收到法院的裁定
該不會調解委員會未將和解書送交法院,以致案子繼續下去啊
作者: 魯智深    時間: 2007-9-2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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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雲想    時間: 2007-9-21 21:52

回復大大之疑慮?

本案現繫屬地檢署檢察官審理中,表示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但囿於為對本案之告訴人與被告確實已經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依據調解委員會所製作和解書,另告訴乃論之罪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所以傳訊證人係依據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證人義務而傳訊證人具結,這是司法程序中必須要做的。嗣後,檢察官自會依權責做不起訴處分,如此,地方法院法官就無須對本案做出判決,但相對的告訴人一經和解已生效力則告訴人亦不得再對本案提起告訴(一事不二告)。所以大大您勿須置疑,但建議您凡事禍從口出要能謹言慎行方可弭禍於無形不為世俗鎖事自困於心空擾於身自可無事一身輕海闊天空悠然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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