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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華映 未揭露質押大同股票 被告財報不實

華映 未揭露質押大同股票 被告財報不實

中時電子報2019年1月7日 上午5:50
華映公司聲請重整被法院駁回緊急處分後,又爆出被告發財報不實的案外案!債權銀行在重整訊息傳出後賣掉華映質押的1萬944張大同股票,遭指控華映自106年至今的財報竟然都未揭露將股票質押給銀行,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

中華金融人員暨投資人協會秘書長尚潔梅向台北地檢署告發指出,華映董事長林蔚山、及董事林郭文艷、林和龍、彭文傑及獨立董事趙建和、袁建中、蔡裕源、總經理林盛昌、會計主管汪志成明知財報不得虛偽或隱匿,卻未揭露公司質押大同股票的事實。如果罪名成立,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

桃園地方法院12月底駁回華映聲請重整的緊急處分,外界還指華映宣布重整原因是「大陸華映向台灣華映發函催債」,但催款的大陸華映董事長與被催款的台灣華映總經理竟是同一人,財經專家謝金河分析這齣「自已跟自已討債」的鬧劇是大同集團為對付市場派,防止經營權被奪走。儘管爭議不斷,華映公司本月2日還「義正詞嚴」提起抗告。

之後,竟又發現債權銀行京城銀行在華映宣布聲請重整後,從?亞證券賣出華映質押的1萬944張大同股票;但遍查華映106年第4季至107年第3季經會計師核閱的財務報表,都未記載這些股票被質押設定給銀行,反而虛偽記載「未有提供擔保之情形」。

告發狀指出,檢視華映的財報,債權銀行包括台灣銀行、京城銀行等20家銀行,華映向京城銀行借款的擔保品僅列「機器設備、建築物及廠房所在之土地」,並沒有質押大同股票;華映也從未在財務報表揭露,公司持有大同股票1萬944張有質押作為擔保品情事,顯然財報不實。

尚潔梅並指控華映董事長林蔚山、總經理林盛昌、會計主管江志成都在這些不實財報蓋印,袁建中、蔡裕源、趙建和等獨董在華映的審計委員會通過這些財報,林郭文艷、林和龍、彭文傑等人於董事會通過財報,顯然都知情參與而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檢調及證管單位應嚴加詳查,以維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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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那一家會計事務所查核,功力真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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