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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配合大同條款 金管會修證交法

配合大同條款 金管會修證交法

中時電子報2018年10月31日 上午5:50
新版《公司法》三讀新增「大同條款」,放寬市場派召集股東臨時會門檻,金管會決定修改《證券交易法》,研議配合公司法,刪除43之5公開收購過半召開股東臨時會相關規定。金管會針對證交法配合公司法修正作最後確認中,可望近期送行政院審議。

根據金管會先前預告,為配合公司法173之1俗稱「大同條款」規定,證交法將刪除第43條之5第4項規定,原先規定公開收購人和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若持股逾50%,仍需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金管會刪除這項規定,並比照公司法,公開收購持股過半並持有達3個月者,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不必再請求董事會召開。

而原先所謂公開收購人和其關係人,也將放寬成不需要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不限一定要跟關係人持股合計過半,未來公開收購者可集結盟軍,只要全部合計持股過半即可,更容易達自行召開股臨會的門檻。金管會原本立意相當單純,僅為避免在實務運用上,有《公司法》及《證交法》有相互競合及困擾,不過據悉,目前金管會仍在詳細進一步研議,因外界有不同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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