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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外人處理家務事 富親屬恐爭產

外人處理家務事 富親屬恐爭產

中時電子報2018年9月28日 上午5:50
行政院會通過法務部所擬在《民法》增訂成年人可自行選擇監護人,法界人士指出,修法符合人性尊嚴與本人利益,但因排除《民法》中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財產的限制,日後恐增加親屬為爭產等財產訴訟。

現行《民法》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表達意思或不能接收明白別人意思的人,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的裁定,但是監護人的資格卻法定只能由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或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受監護人即使意思清楚時,也不能自行選擇未來監護自己的人選。

法務部修正的草案則多了當事人在意思清楚可選擇未來監護人的途徑。對受監護人而言,法院可以尊重「本人的自主意思」,相較過去的「法定」進步很大。但他們也憂心,修正草案中增訂的1113條之9,排除《民法》1101條中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財產的限制,甚至可以處分不動產,恐怕因而增加更多財產訴訟。

法界人士表示,意定監護人不限親人,又不限制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如果是非親屬的外人,難免引發受監護人的親屬產生不同意見,爆發爭產風波,進而衍生契約無效、侵權、監護權無效等民事訴訟,甚至刑事上的侵占、背信、詐欺等官司,也會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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