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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比特幣「挖礦場」 犯嫌1年竊電7千萬

比特幣「挖礦場」 犯嫌1年竊電7千萬

聯合新聞網2018年8月22日 上午6:58
嘉義縣地方聞人黃石吟前年及去年涉嫌竊電「挖礦」,上月才被判刑,但嘉義檢警又獲報他再設置挖礦機房竊電。檢警昨天搜索五處所,查扣挖礦機八一八台及折合台幣約一百萬元的比特幣五點四一枚,依竊電、詐欺及背信罪嫌偵辦。

警方說,比特幣是透過電腦大量運算「挖礦」獲得,但因愈來愈難挖,礦場需有更多高階設備和穩定與便宜電力;網路流傳全球有八成大型礦場在大陸,但台灣不論住宅或工業用電都比大陸便宜,所以吸引比特幣挖礦場轉移陣地。

檢警指出,黃石吟(六十二歲)前年六月至八月、去年二月至四月,因全天候運作的比特幣挖礦場耗電量甚大,涉嫌竊電,經台電追償一百多萬元電費,一審嘉義地院上月六日也依共同犯竊取電能罪,判處他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得易科罰金。

但台電發現,黃石吟設置的挖礦場,近一年來又涉嫌竊電;台電派員勘察發現,挖礦場機台轟轟作響、悶熱異常,電表及線路電箱有遭人改動情況,甚至直接從電線桿處把電接進屋,涉嫌每月竊電六百萬元,估計一年來竊電金額約七千萬元,報請嘉義地檢署偵辦。

嘉檢昨天指揮員警到黃的住處、挖礦場等五處所搜索,帶回黃及承租人陳姓男子等七人,由於他們持續竊電供應挖礦機電力,因此查扣礦場裡的各種挖礦設備和已挖得的比特幣五點四一枚。

黃石吟及陳姓男子認為檢警不當查扣私有財產,黃說,他出租處所給陳,與台電有合約供電,進口的挖礦機都是合法挖礦,他認為竊電歸竊電,挖礦機不是賭具,檢方不應該查扣私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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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有這種人,真是太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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