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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企業假買賣真融資 交易差額為利息支出 不能抵稅

企業假買賣真融資 交易差額為利息支出 不能抵稅

中時電子報2018年8月11日 上午5:50
國稅局指出,近幾年陸續查獲中小企業將商品以售後買回方式做融資借款,等於是「假買賣真融資」,因此國稅局不能認定為銷貨與進貨,其交易差額也不能列報為交易損失,只能以利息費用支出申報並補稅。

南區國稅局轄區內曾有A公司104年9月需籌措資金,與B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將其商品以1,500萬元出售予B租賃公司並開立統一發票,同日約定以分期付款共1,650萬元買回,也取得B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A公司後續將150萬元利息列為交易損失,卻被國稅局在105年識破調整為利息支出25萬元、並要求A公司補稅21萬元。

官員指出,在此情況下A、B公司不是商品買賣,實際上是用商品擔保借款,因此屬於商品融資借款行為,A公司多支出的150萬元只能夠按當年放款利率申報為利息費用,不能將其列為交易或銷貨損失抵稅。

另外,A、B公司契約利率約為每季1.69%(高於當年1月台銀利率),因此官員承辦時將104年A公司本金1,500萬乘以第四季利率1.69%後計為25萬元的利息支出,而A公司實際支出的150萬元扣除掉利息支出25萬後須列入營利事業所得做補稅,以該年營所稅率17%計算即為21萬元。

國稅局官員分析,買賣商品除了出貨證明與進貨證明外,還要有實質的行為,也就是商品所有權有無移轉,沒有的話就難以認定是商品買賣,而且像此類B公司進貨後將同批商品賣回去給A公司還獲利的情況,在常態商業交易上不會發生,往往會判定為商品融資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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