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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攸關憲法爭議 馬案應交「大法庭」

攸關憲法爭議 馬案應交「大法庭」

中時電子報2018年5月16日 上午5:50
馬英九被訴洩密案,一、二審因對總統「院際調解權」產生歧異見解,馬從無罪變有罪。法界人士認為,馬英九未來上訴最高法院,可用「法律原則重要性之爭議」為由,聲請提案交由大法庭審理,或由法官聲請釋憲。只是一、二審對憲法解釋差異太大,難謂司法沒有顏色。

本件洩密案只有一個爭點,即馬英九在處理黃世銘所告知的王金平與柯建銘所涉司法關說案時,他將偵查中的祕密轉告行政院長的行為,是否為憲法所規定的總統行使院際調解權,如果是自應無罪,但若不是,就有高院認定的違法事由。

那麼,總統在面臨何種狀況下,可行使憲法上的院際調解權?又檢察總長主動向總統報告,在事涉國會自治與司法獨立的爭議時,可否召集行政院長告知偵查案情?這已是憲法層次的法理爭議,不該由普通法院認定。

其中,在柯建銘所提自訴案,馬英九全身而退,合議庭就認為,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即可,坊間稱行政院院長為幕僚長,閣員如有違法亂紀,總統出面瞭解,併同行政院院長處理,以解決政治風暴、維持政局安定、維護國家利益,合於台灣近年來政治現象,與憲政體制不相違背。

但高院另一合議庭審理公訴案,卻作成不同見解。爭議在於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行使權限爭議處理權,處理院與院的爭執,關說案爭議當時,檢察官偵辦案件,是否受到行政權或立法權不當介入、干預?權力分立是否有遭破壞?進而產生院與院間的重大爭議,過去缺乏類似案例,而法律學者對此也有不同看法。

馬英九已決定提上訴爭清白,既然一、二審法官均認為此案涉及憲法議題,故而這項爭議,理所當然該提到大法官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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