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社會] 刑事可再議 民事賠償難逃

刑事可再議 民事賠償難逃

中時電子報2017年9月5日 上午5:50
蝶戀花旅行社賞櫻遊覽車翻覆,旅行社負責人及領隊獲不起訴,法界援引八里雙屍命案關於媽媽嘴老闆的民事判決,認為刑事可免責、但民事連帶賠償責任無法逃避,蝶戀花旅行社恐因未盡監督之責,須賠償死者家屬及傷者損失及慰撫金。

律師張宸浩說,檢方認定遊覽車駕駛超速是肇事主因,但因其死亡不起訴,就民事部分,遊覽車司機的繼承人也可以主張「拋棄繼承」,免去所有受害者可能的各種民事求償責任,但蝶戀花旅行社則因民法、公司法、消費者保護法必須連帶負賠償責任。

張宸浩指出,民法第188條規定,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雇用人需一同負擔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蝶戀花旅行社負責人可能須與肇事司機連帶賠償,且公司負責人並不以登記名義人為限,未掛名的實質負責人也可包含在內。

法界人士表示,近年司法實務判決對雇用人連帶賠償責任採用較嚴格的檢視標準,保障受害者的求償權益,例如八里雙屍命案,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及股東呂炳宏等3人,遭最高法院認定未盡監督之責,判決須與凶手謝依涵連帶賠償死者家屬368萬元。

法界建議傷者及死者家屬可以在收到不起訴處分後7日內,就該不起訴處分聲請由地檢署轉呈高檢署再議,由高檢署審核對於領隊及蝶戀花老闆周比蒼、周繼宏不起訴處分有無不當之處,如確有疑義可發回士檢重新調查。

TOP

發新話題
最近訪問的版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