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論壇 : 選舉制度 衍生憲政亂局 (林騰鷂)
馬英九總統對於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及司法關說案的處理,因未能謹守《憲法》與法律程序的分際,導致民眾對於馬英九總統的滿意度民調驟降至9.2%,創下歷史上新低,也造成總統、立法院、行政院、司法單位等憲政機關,糾纏不清的憲政亂局。
由於選罷法制的重大不良設計與規範,將使這樣的憲政亂局,在未來仍有可能不斷地發生。首先,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制方面,《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而總統、副總統之候選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2、33條規定,除可由達到法定門檻之政黨推薦以外,亦可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公民,直接連署並繳納保證金產生。
但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規定,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同意後始能提出,並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
民調低也不怕罷免是以,我國公民已擁有使特定人當選總統、副總統之直接連署權,但卻沒有罷免總統、副總統之直接連署權。因此,施政不良、不符眾望、民眾滿意度極低,被百萬紅衫軍上街抗議的前總統陳水扁,也不害怕會被罷免。因為,他只要控制好38位以上民進黨籍的立法委員,就可使罷免案胎死腹中,無法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今日的憲政亂局也是如此,比陳水扁滿意度民調還少一半的馬英九總統,仍可在昔日要求陳水扁下台演講影帶的持續播放下,厚顏戀棧其位,也不害怕會被罷免。
此外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與否,法律係採相對多數制,而非採取絕對多數制來決定,且無法國二輪式總統選制之設計,更加容易造成類如陳水扁少數總統之憲政亂局。
其次,在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制方面,《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第2項規定,係採取日本式的「單一選區兩票平行並立制」,而非採取德國式的「單一選區兩票相互聯立制」,且依政黨得票比率產生的不分區立法委員只有34人,還不到全體立法委員的1/3,比德國先依政黨得票比率,決定產生一半以上國會議員後,再依法調整依地域選出國會議員名額的選舉法制,要偏差許多,以致地方角頭、派系容易把持操弄,造成立法委員的世襲化與家族化。
若能改革尚可期待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的產生,現時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仍然採取「複數選區一票制」的選舉制度,更造成地方派系或特定利益團體的成員,極容易以相當偏低的票數,獲選為議員或代表,更進而在掠取當選資源後,層層相依、環環相扣、相互奧援地成為立法委員的樁腳。而在這種「樁腳選制」之下,社會上新興、進步的勢力就不易像德國綠黨那樣的脫穎而出,以致中央、地方政府議會,有非常不良的黑金腐化傾向,並坐地分贓式地享用國家資源。
馬英九總統任期還有兩年多,如能大刀闊斧、劍及屨及地改革上述選罷法制,以遏止憲政亂局的持續發生,則其歷史定位,或尚有可期盼者!
法學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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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評論倒是十分的有趣,有不少值得討論的地方。
首先總統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為何罷免還要經過國會同意呢 ??
相信在過去扁政府亂政時期,理性的綠營支持者也會同意罷扁。而現今馬政府
的亂政,理性的藍營支持者也會同意罷馬。但是這些多數的民意,都會卡死在
國會這一關。腐敗的扁馬兩人,只要有三分之一的立委擁護之下,就可以做完
四年安全下莊。
其次林先生是傾向於德國的單一選區聯立制,這個選制的好處是票票等值,能
夠反映真正的民意,但是卻也容易走向德國的多黨政治格局,最後很容易形成
聯合政府的局面。
依照基督教民主黨的執政經驗,聯合政府中的小黨,通常在內閣中所取得的席
次,都會超過該黨政治實力所該分配的席次。
還有一點值得一提,如果改成德國的選制,不分區的名額勢必大幅的增加。
但由於藍綠兩大黨都是列寧式的政黨,都有違反民主柔性原則的中評會與考紀
會類似的機構,黨主席掌握生殺大權的比率相對的提高,更容易讓大黨走向黨
內的專制。
但是在德國倒是發生了有趣的現象,不分區的國會議員離開該政黨之後,該議
員的職位並未消失,反而變成了無黨籍的國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