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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偽造文書罪

偽造文書罪

請問車禍候在警方筆錄記下當時車禍速度並簽字
但經車禍鑑定二次對方均被認定超速行駛為主因素
超速達30公里,筆錄40公里經車禍鑑定公式記算達70.7公里
如此是否可提偽造公文書罪或意圖使公務人員登錄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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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公文書一定是沒有.需無製作權利之人所製作

意圖使公務人員登錄不實或可成立

但要看其故意所存.如果當下不知且無故意.

僅虛應故事可能就不會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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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utdick 於 2010-10-11 11:39 發表
請問車禍候在警方筆錄記下當時車禍速度並簽字
但經車禍鑑定二次對方均被認定超速行駛為主因素
超速達30公里,筆錄40公里經車禍鑑定公式記算達70.7公里
如此是否可提偽造公文書罪或意圖使公務人員登錄不實
(1)陳述人非公務員, 不成立偽造公文書罪

(2)實務上登載不實的公文書若需審查, 則不成立本罪. 筆錄充其量只是記錄陳述內容, 尚需經調查, 故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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