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得還是有很多奇怪的地方
例如:女乘客認為搭車過程中,背部、臀部一直有硬物磨蹭,認為有被性騷擾,......](被性騷擾女子的自己主觀認定)
打人的婦女:也是自己主觀認定
那問題來了
在沒有其他證人及證據的情況下
婦女的行為是否過當
我的感覺是這名婦女當時應該非常的強勢,也不給人任何解釋的機會,並當場大打出手(假設)
那.........陳女目睹郭姓男子在一名年輕女乘客背部磨蹭,陳女看不過去,上前問女乘客,確認彼此不認識,陳女於是推開郭姓男子,同時給了兩個耳光,並大喊有色狼,郭姓男子也不甘受辱,下了車就要求車站保全報警。
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檢察官調查性侵案,是正常程序的話
那港商提告也是正常程序並可當場提出
又在於性侵案的認定上有一定的標準與困難(均屬非常主觀或非常客觀的認定範圍)
那.......婦女肯定是站在絕對弱勢的地方
傷害罪的認定標準簡單容易辨識,醫院均可客觀上的認定害上程度並開立證明
毀謗案則與性侵案息息相關
而毀謗案的認定標準又比性侵案容易認定與辨識
對婦女更是絕對不利
在公共場所用汙辱性的字眼去傷害港商並質疑一個疑似犯下性侵案的當事人
在事發當場沒有給予港商適當解釋機會的情況下又直接賞了兩巴掌給港商
檢察官當庭要婦女先道歉,完全可以解釋與理解檢察官的用意與保護婦女的善意
只能說這名婦女太衝動了,拿著雞毛當令箭,抓到一點把柄就大刀亂揮,並主觀認定「性侵害防治法」是完全站在女性的角度上完全保護女性
魯大~~~以上是我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