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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共同持有土地??

共同持有土地??

可以請教各位大大!!如果是共同持有土地是否可以單一人出租~
因為最近有親戚說土地是他的,可是此土地為共同持有,並把此土地變成停車場"出租"出去,是否可以要求租金平分,或者有什麼方法對付。

且另一土地也是共同持有,但承租給自己親戚並友契約,此契約是否有效,因為雙方都是土地所有人。如果他要求把土地歸還並出租給其他人是否合法。(因為他一直強調土地是他的可是明明是共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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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告他阿  告死這ㄍ王八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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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要看是否公同共有,還是分別共有。
如果公同共有的話,需要半數的人通過,才能出租行為。
否則你們可以請求回復原狀。
如果分別共有的話,共有人過半數或應有部份合計應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如以上沒有的話,是可以要求當事人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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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zxcvbnm987 的帖子

我來發表一下吧~

首先~須說明的是出租~就是民法上的租賃契約~是一債權契約~
不管有沒有處分全~契約都有效~所以有大大講不能~可能需要再想一下囉~

雖然契約有效~不過如果土地是共有ㄉ~就像各位說ㄉ~要分成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
不過台灣會成立共有~多數是因為繼承而來ㄉ~所以未分割前原則上就是公同共有囉~
那公同共有物如何使用~舊法是要全體同意~新法變成準用到分別共有~而分別共有現在也可以多數決了~

剛才說契約有效~不過出租人如果不能得到多數決同意~那是對承租人負給付不能或權利瑕疵擔保ㄉ問題~

小弟順便宣傳一下~http://tw.myblog.yahoo.com/jingyau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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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須說明的是出租~就是民法上的租賃契約~是一債權契約~
不管有沒有處分全~契約都有效~所以有大大講不能~可能需要再想一下囉~

雖然契約有效~不過如果土地是共有ㄉ~就像各位說ㄉ~要分成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
不過台灣會成立共有~多數是因為繼承而來ㄉ~所以未分割前原則上就是公同共有囉~
那公同共有物如何使用~舊法是要全體同意~新法變成準用到分別共有~而分別共有現在也可以多數決了~

剛才說契約有效~不過出租人如果不能得到多數決同意~那是對承租人負給付不能或權利瑕疵擔保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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