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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有關廠(礦)區、學校、等區域發生交通事故其告訴適用法令?

有關廠(礦)區、學校、等區域發生交通事故其告訴適用法令?

【案例說明】:
某甲某日駕駛機車前往某廠區案辦理私務,其為求取方便而逕由廠區繪設雙黃線(限速30公哩),欲迴轉之際!被左方直行一輛某乙駕駛自小客車撞擊到機車左側後方,因而倒地受傷……..。
但該案發生後,某乙立即就通知警方前來事故現場處理,處理員警即依依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程序做好跡證保全。
然!甲、乙雙方因無法達成和解協議,某甲便對某乙提起「過失傷害告訴」。警方亦依照處理交通事故等作業流程移送到000法院檢察署偵辦。並由地檢署囑託車鑑會辦理鑑定以釐明肇責。
但綜觀本案全貌後,似乎全然均符法制並無罅隙,然!此案實有謬誤之處,逐一分述如下,亦請讀者觀後能就本案深思以確保個人權益。

壹、依據本案發生之情事,經向交通部及內政部查詢函覆本案內容如下:
98年4月2日交通部函覆全文如下:
有關臺端函詢廠區內部規劃供不特定人車通行之道路是否屬於道路範圍及交通管制設施與交通事故處理疑義乙案,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之規定,已對道路為列舉性與概括性之說明,故本案臺端所提工廠、礦區、學校是否符合「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通行」之道路範圍,因屬事實認定之問題,宜由所在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會同實地勘查本於權責認定,若本案納入道路範圍,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等交通管制設施且納入管理,則得有上開條例之適用,請參考。
發文文號:路臺監字第0980405832號 發文日期:98/04/02
…………………………………………………………………………….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回覆:
2009/4/9(四) 上午9:06
處理情形 :
雲想先生您好:
您於98年3月3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所述工廠、礦區、學校區域等內部是否屬於前揭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似有疑義,如有必要,敬請向該條例主管機關交通部查詢。
二、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係依前揭條例第92條訂定,本件所詢地點如非屬道路範圍則無適用之餘地,而應回歸各該工廠、礦區、學校等自行訂定之管理規範處理。
三、倘有發生體傷,而有構成刑事上傷害罪嫌時,警察前往處理則僅就該刑事犯罪部分進行偵辦,亦即在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適用之道路範圍,縱係因交通工具引起之體傷,僅能於刑事及民事部分訴追。故尚無所指刑事罰與行政罰相互競合,而自陷於模糊地帶。
謝謝您的來信,祝平安如意。
本案連絡人員:黃雲鑫
連絡電話: 02-23578544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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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揆諸上揭法令釋疑部分已甚綦詳,故對本案承辦之員警應以「刑事案件」對被告以「普通傷害罪」移送,而非以行政程序交通事故案件處理後移送(風馬牛不相及、而以法律優位原則、刑事法令優於行政法令二者互不扞格。)
另就該案之發生,雖然雙方駕駛人均有投保強制險,但因事涉強制險規定:
第三條:
本法規定之汽車於道路、停車場或其他供汽車通行之地方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體傷、殘廢或死亡時,受害人於本法保障範圍內得請求保險給付。
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
某乙是否可因某甲之傷害,向承保公司提出傷害醫療給付仍有爭議之慮。
以上淺述如有不盡之處尚祈見諒。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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