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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人頭帳戶怎麼處理?請各位教我

人頭帳戶怎麼處理?請各位教我

我爸最近收到一張稅單
是國稅局要求補稅的
是我已去世媽媽的名字
我爸想了很久發現
那是以前我哥在朋友工廠打工(因為那時還小)
所以被老闆以報所得稅的名義
借去了證件影本
結果現在那間公司倒了
遭受清算
我們被列名股東
要幫忙還稅

我依照國稅局的法律諮詢
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股東關係不存在

請問各位大大
我這樣作是正確還是錯
還有我應該怎麼作才正確
才有免於損失的機會
以及我會不會被反告誣告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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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yigune 的帖子

資料來源:財政部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已死亡,是否會對繼承人固有財產強制執行
《賦稅》2007/10/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到民眾來電詢問,納稅義務人死亡時所欠繳之綜合所得稅是否會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在於規範被繼承人「死亡及以前年度」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代辦結算申報及繳納」事宜,並在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繳納義務;如有滯欠稅款,可就遺產範圍內為強制執行。至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欠繳之綜合所稅,尚非該條項之適用範圍,因此,該項欠稅除其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可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稅捐繳納義務非專屬於義務人一身之義務,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執行名義執行力之主觀範圍〉規定,原執行名義對於義務人之概括繼承人亦有效力,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如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行政執行處得依據原執行名義對未拋棄或限定繼承之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執行。
該局呼籲,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欠繳之綜合所得稅,仍應儘速繳納,以免影響到自身之權利。
(聯絡人:徵收科洪股長;電話:25973356分機12)

參考網站資料來源:
http://www.mof.gov.tw/fp.asp?xItem=41589&ctNode=657


如果這欠稅人是您的母親,那上述於本案之解釋已非常清楚,但最為重要的還是配偶、子女是否有繼承遺產?其次!就是配偶、子女如果有繼承這遺產而未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者,又如何能夠舉證這欠稅人與原任職公司無股東關係無涉?在實務上恐難就欠稅之實提出救濟。


以上論述代表個人立場僅供參考,不作為其他用途特此聲明。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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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雲想大大
那意思就是
我們還是要交稅
就算是被當人頭囉

還是感謝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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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你的問題,有幾點請教和建議:

1、請問那間倒掉公司的性質(非常的重要,會影響民事的部分)

(1)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股票
(2)有限公司?成為該公司的股東須有股單
(3)無限公司?
(4)其他,方便的話請列全名?

2、你所提起的民事訴訟的對造,是否為該公司的負責人?

3、個人建議:
               (1) 對於國稅局所裁之補稅的行政處分,只要有問題,
                   就盡量從各管道尋求救濟,不須當冤大頭。只要該民事
                   訴訟的判決你取得勝訴,你即可提該勝訴判決向國稅局請求撤銷其處分

                   若仍不行,依訴願法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第    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訴願(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若仍不行,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再不行則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須灰心,原因是不能讓不合法的行政處分影響到你家人及你的財產權,而且行政法院積最多的案件,
                 就是有關於「稅」的問題。你應該要更積極的主張自己的權益,只是會耗蠻多時間,你要有心理準備,
                 有問題盡量發問。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3-19 01: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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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yigune 的帖子

大大.那稅單確定是真的嗎

公司既然倒了.還哪來的獲利需繳稅啊
倒了的意思.通常是負債.財報上赤字

哪來獲利分紅股東?
沒股東分紅獲利.又何需補繳稅款?


如果.令母.在世時.也僅是人頭
從沒實際由該公司收取任何分紅
沒實際報酬收入.哪來欠稅問題?

應該是詐騙集團的技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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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satrc1026 的帖子

大大.除非是公開發行公司.才會有股票發行

其他沒有公開股票發行行為.不一定必然有股票
僅有內定登記的股份

股票登記等等.是不同政府機關管轄

另外.台灣目前都還沒有無限公司設立登記.
還是僅有1家公司?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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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yigune 的帖子

民事訴訟.沒有刑事責任
所以.沒有誣告問題


刑事責任.才有誣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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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 yigune 的帖子

對於您所提出這個請求扶助個案,個人見解如下述:

一、縱使您所云是真實無訛之情事,但最為重要的就是,如何「舉證」證明您所言確為實情?
二、即使您欲提出救濟,暫且不論依循何種法令途經救濟,就行為人或是利害關係人等相關之人,是否能提出佐證來證明,主張這行為人是屬於不知情善意第三人恐有疑慮。
三、救濟的門檻需要的是「證據」來跨越它,救濟本案法令只要上網搜尋即可得知運用,但是本案已時空易隔,有利或不利之證據早已消滅,如果在無法舉證情況下,再多努力則只是徒勞無功虛費心力。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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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8 魯智深 的帖子

須經過公開發行手續

簽證股票

這各是為了因應興櫃更改的

公開發行股票.未必是上市櫃公司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3-19 10: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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