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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限速30飆80撞死人 殺人罪起訴

限速30飆80撞死人 殺人罪起訴

一名男子在速限30公里的道路上飆到80公里,進而撞死人,檢方一舉以殺人罪起訴被告。


騎士被撞落橋下亡


板橋檢方調查,29歲男子黃水龍去年12月1日晚間9時許,開車行經泰山鄉公園路同榮二橋山區路段,因為速度過快跨越雙黃線撞及對向機車,林姓騎士被撞落20公尺深的高架橋下,送醫後不治,黃某則在肇事後加速逃離現場,直到駛離500公尺後撞及限高鐵桿才停住;檢方認為路段速限30公里,黃某飆車肇事還逃逸,有殺人故意,依殺人罪嫌起訴。

肇事車主加速逃離
一般車禍死亡案件多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本案在司法界相當罕見;黃某家人昨天得知被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僅低調說,事故發生會負起責任,與被害人並不相識,肇事真的不是故意的。

情侶目擊指證飆車
承辦檢察官曾開源調查認為,肇事路段速限30公里,肇事者把車開到時速80公里,是標準的飆車行為,後來肇事並逃離現場,涉及不確定殺人故意,又死者為家中獨子,警方依過失殺人罪嫌移送法辦,仍無法平息家屬憤怒,最後經調查犯行確定,依殺人罪起訴。


檢認有殺人故意之嫌
黃某否認殺人,辯稱是要超車才不慎撞及對向機車,但一對正在附近山區看夜景的情侶,目擊整個事故,並用手機報警叫救護車,這對情侶向檢察官說,自小客車一路從山下循S型山路疾速飆上山,沿途同向都沒有其他車輛。檢方認定黃某是飆車肇事,而非超車不慎。

律師︰難證明殺人犯意
律師葉志飛則認為,用殺人罪起訴有待斟酌,因為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沿途狂飆行駛、跨越車道高速行駛,或肇事拖行狀況下,很難證明有殺人犯意,但如果被告惡性重大,致撞擊情況嚴重,則起訴殺人罪是有社會正面教化意義。

轉載自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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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教化...
恩..
這種人如果輕判..
以後依然是我行我素的...
就像那些飆車打人的死小孩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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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tanshian 的帖子

豈只正面教化意義.可能成為判例

除非入山路段前面.沒有清楚標示行車速限.連續灣道等等
致使肇事後.才看到行車速度限制標示

有目擊者.很難抗辯飆車意圖吧
又肇事逃離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r/17/today-so2.htm



同榮二橋山區路段最高速限僅 30 公里。(記者鄭淑婷攝)



台北縣泰山鄉公園路同榮二號橋,是泰山鄉通往林口鄉的道路,
山路彎道相當多、經常發生事故。(記者鄭淑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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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 魯智深 的帖子

限速.飆車.肇事逃逸

不是僅僅單純的超速而已
是飆車.不是超速.那是抗辯說辭

如果沒成為判例.也可能成為修法依據

除非台北縣政府山下沒清楚標示車速限制.連續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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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事件,
從主觀構成要件上的判斷,基本上,個人覺得是屬於過失致死,
係刑法上的"不確定故意"概念,最好的例子就是:將暴裂物放置公共場所。
係該主觀上,即有殺之故意,但在客體的部分,是屬於不確定。

而本案件一開始,當事人若僅是飆車,並無"殺"之故意(今天要撞死人),則不成立之,
過失的定義不就刑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肇事逃逸的部分,普遍認為其為人性,無期待之可能性,係一般人在犯案後,第一個念頭,就是湮據快速離開現場,
而該案件被告之行為,正符合之。

綜上所述,個人淺見認為該案件之被告,有可能被改判過失致死,故意殺人不成立,但刑度頗重,
而且在民事上所負的賠償亦是不小的負擔。

ps突然覺得寫的很文言- -"不過…若判殺人…確實是蠻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畢竟,法律的作用不在處罰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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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 satrc1026 的帖子

如果.山下已明確標示車速限速30
又有連續彎道標示
均已清楚規範此路道不可輕忽開車

肇事者.即使沒有殺人的故意意圖初衷
但是.卻有這樣的普遍意涵
容易岀車禍.容易肇事


限速30.開到80.早已經偏離應注意未注意範疇
不把開車須注意整體安全.當兒戲
僅以自身飆車技巧個人風格展現等為考量
此時.開車者的道路安全考量僅剩自身
不再有公眾


又該路段如果是肇事者.每天必經之地
如此不是早故意成性.還是啥?
應該還有其他細節重點.媒體疏漏沒提及吧?
投文字D盛行時.很多人尋找台灣的這種路段




檢認有殺人故意之嫌
黃某否認殺人,辯稱是要超車才不慎撞及對向機車,
但一對正在附近山區看夜景的情侶,目擊整個事故,
並用手機報警叫救護車,這對情侶向檢察官說,
自小客車一路從山下循S型山路疾速飆上山,沿途同向都沒有其他車輛。
檢方認定黃某是飆車肇事,而非超車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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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7 魯智深 的帖子

車禍.跟車速.是必然的關係
尤其是致死的車禍.多數是車速很快

沒錯.關鍵在於此案肇事者沒把其他道路用路人生命當回事
所以.有殺人涵義

除了注意自己生命
也須注意其他道路用路人生命

如果路段限速30.不是很普遍現象
該路段限速30.就是很奇特的現象


道路.不是自家的私人產權
尤其當是必經之路時
更須注重其他道路用路人權益
這才是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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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自私的人!!  而且又沒責任感~肇事之後不會勇於負責卻逃離!!

可是偏偏現在的台灣法律卻無法保障受害人的權利

他現在是逞自己快感 傷害他人~

結果關沒幾年又放出自由自在!!  

哀~ 希望那些政客能好好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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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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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速度限制30,那段山路下坡急彎開50行駛就都得跨雙黃線行駛了,更何況故意飆到80,把公眾往來的道路當競技場,漠視肇事所產生的結果,也就是說不管他人死活!再將人、車撞擊掉到20公尺高的高架橋下要活的機率也低了,肇事逃逸的結果就是加速被害人的死亡,故意+故意=更故意,殺人罪起訴剛好而已。黃某否認殺人,辯稱是要超車才不慎撞及對向機車,且有證人指述甚詳,其所辯駁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http://i.imgur.com/d3MOhhT.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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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9-3-18 06:40 AM 發表
這種事  應依具體各案認定
看被害人傷勢  傷口  現場車痕.....來判斷
單單只看限速與超速兩個速度比較   遽難認定這有足以成為被擷選為判例的通用效果
現在的警察真的有在測量煞車痕嗎?
現在的檢察官真的有在看數據嗎?
都只有靠第一份筆錄跟行車肇事鑑定委員會的報告資料而已吧!
連自我判斷都懶得想了,正義與結案率相比,結案率比較重要吧
而行車肇事鑑定委員會與等著領薪水的檢察官和法官相比又有哪裡不同了
一樣是靠第一份筆錄下去做整個分析
煞車痕是什麼,反正亂寫報告當事人也沒有辦法申訴,一樣要付錢,且只能提起再議再付一次錢
且該協會還是可以領到交通部的補助

台灣的制度真的很垃圾
早就心冷了,任何新聞持續追蹤的話,最後都會發現只是假新聞或是演演猴戲給人民看而已
希望台灣有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制度,不能再讓不適任司法人員踐踏台灣尊嚴
強烈要求修改憲法,憲法必須刪除多餘的中國領土
台灣法律、司法制度總檢討,司法人員請改用培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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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有這種亂搞的人 才會有那麼多的車禍那麼多的不幸
台灣法律對這些人太寬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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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就是誇張...跨越黃線代表車子沒那麼屌然後技術沒那麼好...給各一千萬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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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amy6621000 的帖子

這部是我最喜歡的電影之一
值得收藏一看再看
感謝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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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來看
應該是過失致死
但是多了一件肇事逃逸
被誤認為殺人罪 我覺得不為過
反正最後是法官判的 又不是檢察官說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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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肇事還逃逸本就不應該,有時從重量刑也不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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