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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法律的定義妨礙自由罪與詐欺罪

法律的定義妨礙自由罪與詐欺罪

請問法律的定義
妨礙自由這條
有限制多少人押你走才算妨礙自由與騙多少錢才算詐欺嗎?
先感謝板上大大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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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ohn65436 於 2009-3-14 20:15 發表
請問法律的定義
妨礙自由這條
有限制多少人押你走才算妨礙自由與騙多少錢才算詐欺嗎?
先感謝板上大大回覆
刑法第二十六章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C0000001

第296條至308條 談的都是妨害自由罪

沒有一條有提到是多少人才算構成此罪,

所以當然是只要有犯罪事實,一個人都構成此罪的!


第 三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三九條至三四四條 都是談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理論上,只要有上述的犯罪事實,即使詐騙一塊錢,此罪當會成立!

但依刑事訴訟法 253條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也就是"微罪不舉"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 三百七十六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如果詐欺的金額太低,檢察官有可能是不會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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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john65436 的帖子

犯罪的基本概念:
犯罪的基本概念是足以危害他人、社會或國家的行爲,在犯罪概念中的核心則是法益的保護,凡是侵害刑法欲保護法益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法益是指社會上大多數人認為應該受保護的利益,不以權利或財產為限,諸如隱私和信用亦為法益之一。犯罪與危害行為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行為,所以我們可以把犯罪理解為危害行為的子集,這個子集的界限就是刑法的規定。
犯罪之分類:
法律上一般將犯罪先以所侵害之法益略分為「侵害國家法益」、「侵害社會法益」和「侵害個人法益」之罪,在侵害個人法益之罪的部份再細分為「侵害生命法益」、「侵害自由法益」、「侵害財產法益」等。而在犯罪學的研究上,通常以犯罪的型態和特殊性區分犯罪,例如:暴力犯罪、白領犯罪、青少年犯罪。
判斷犯罪的過程:
判斷一行為是否為犯罪行為的主流標準是刑法三段論證法。應用三段論證的這一過程稱之為定罪量刑,除了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及個人都不擁有將他人宣告為有罪的權利。

綜論:
妨害自請參閱刑法296條至308條、詐欺罪章請參閱339條至344條均著有明文。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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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tsaichan 的帖子

首先我必須釐明澄清說明如下:

就妨害自由罪章有分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而就人次來主述舖陳顯有不當,應該要以實際發生之犯罪行為與結果來論處(侵害主體與客體),例如;第304條只要是一位自然人其權益被侵害而提起告訴就構成,以上合先敘明。

至於詐欺罪之章節(公訴罪),應以事涉案情來論處(強調法律明確性),而非以財產金額多寡論處(使用詐術意圖為自己或他人),在不法所得財產上之利益多寡,僅為量刑參考還須配合犯後之態度。
世上有二種智慧;一種是把智慧侵犯別人,一種是把智慧變成愛心去嘉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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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john65436 的帖子

違反自由意志.即是違法

只要當事人清楚明確意思表示.不要.不願
就是違法

押人.已是明確違法

這2天.聯合報.水果日報.均有報導
台北縣租車.押人事件等等

水果增加法律說明.更增加事件法律教育意義

詐騙.看狀況.蓄意.預謀就是有事先意圖
最近.政府考量修法.增加量刑.遏止違法犯罪率


目前法務部法規網站.怪怪.無法正常連結.可能重整.保養中?



::9:


意思表示.民法
違反意思表示.刑法


引用: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時間: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修正之第 41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sp?B4=%BDs+%B3%B9+%B8%60&FNAME=C0000001

名  稱: 刑事訴訟法
修正時間: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sp?B4=%BDs+%B3%B9+%B8%60&FNAME=C0010001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3-15 03: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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