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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糾紛?欺騙?侵占?毀損?賠償?

糾紛?欺騙?侵占?毀損?賠償?

女性友人與朋友出遊 在返家途中
因雙方一言不和(非激烈爭吵)仍會有一搭沒一搭繼續談話

朋友拿出200元 並欺騙女性友人下車幫忙買咖啡
後來卻不見人影
等待些許時間 仍沒出現
前一分鐘還聽見他與朋友通話的手機也隨之關機
完全聯絡不上
女性友人也毫無防備的特別去記下車牌號碼

女性友人的行李 錢包 所購物品 另一手機...都放置朋友車上
身上只剩下約400百塊 以及常用手機一支
怕身上錢不夠  不知如何返家
便在當地報警處理

警方指出  這是算兩人之間男女糾紛
無法進一步處理 便留下女性友人基本資料
包括有 遺失物 聯絡電話 地址 姓名 身分證字號...等

另外 警方也查出朋友之資料
便安撫女性友人說 會再與對方連絡 勸他歸還物品


但至今那位朋友電話仍打不通
女性友人已簡短傳訊 請他歸還物品 不然會提出告訴


請問律師

像這類事件該如何處理?
或者如何找出對方?
怎麼使對方全數歸還物品?
若物品以及金錢遭毀損或者丟棄 是否可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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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說了聲 的帖子

呵呵,這邊沉浸的版友不一定是律師,你太過客氣了。

至於如何解決紛爭?請先看一段引言。

非必要時不需用到刑事訴訟,請多利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國人總是有種心態…讓對方受到會苦的苦頭才會做罷,
其實只要對方肯願意歸還的話即可,
打法律訴訟是耗時又耗金錢的。

有關民事的部分,同魯大所說的,寄存證信函,並附物品詳細細目,
對方若不履行的話,提起民事訴訟即可,是為所有物返還請求之訴。
取得勝訴判決,若他仍不歸還。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會派人跟你女性友人到對方住處,要求對方歸還該標的物。
但該標的物已經遺失、毀損,即可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要求恢復其原狀(毀損),若不能(遺失)則已相當之價金給付之。
關於法定利息的部分,除非你友人之物是使用收益為目的,不然多以上述恢復其原狀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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