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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著作權取得是否需要登記(註冊)?王立宏與sony為例

著作權取得是否需要登記(註冊)?王立宏與sony為例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廢除了著作權登記制度,改採「創作保護主義」,簡單講,著作人於完成獨創作品後,即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無須登記。
  不過為了避免未來發生「相似創作」的紛爭,基於保護原作者權利的考量下,最好能紀錄下該創作的完成時間、照片,或其他見證者的背書。
  取得著作權後,著作人將擁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者的差異在於,所有權是該著作之有形形體的持有權利,著作權則是該著作的抽象權利。舉例來講:
  王立宏創作的歌曲,其作品的旋律、情感等抽象因素,屬王立宏所有,為「著作人格權」,而因與新力唱片簽立經紀人契約,契約中包含提供作品數以及擁有其作品之製作財產權項目,所以新力唱片擁有其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可發行唱片或週邊商品營利,但不能擅自修改作品的型態(聲音的構成、文字的表達),因為人格權屬於王立宏所有,必須經過本人同意才可行使。

出處: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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