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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殺人未遂.預備犯.傷害.羈押差異?

.殺人未遂.預備犯.傷害.羈押差異?

請問:就刑訴法第101.101-1.條.羈押

101-1.第1項第2款.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者
有可能反覆再實施.可為羈押理由


為何刑法第271條第2項.未遂.第3項.預備犯.
卻反而不見有羈押理由?
難道殺人未遂.不會有反覆再欲實施之餘?
還是可依刑訴法第100條第1項第3款為理由?

麻煩說明.多謝


::9:
引用:
名  稱: 刑事訴訟法 (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 )
第 一 編 總則.第 一○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第  101- 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C0010001&LCC=2&LCNO=101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2-16 06: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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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 魯智深 的帖子

是啊.反覆實施同一.

欲致死.未遂.變成傷害.
這樣是成立啥罪?
可能2罪都成立嗎?

致死未遂.被害人知道了
還是防不勝防的.不是嗎

感覺應該如同2002年修法般.立法上的疏漏

2002-06-05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acfcecfc7cfcfc5cdc9c7d2cdc8ce


看96年修法理由.不關乎立法本身
是修訂因刑法修法引起的變動

目前.立法院網站.僅可看到1999年起資料
前面資料沒轉檔成為可供網路查詢資料....

http://glin.ly.gov.tw/web/nationalLegal.do



::37:


另外.如果.事先加害人就曾揚言恐嚇欲致死被害人.
加害人著手實行殺人.未遂.造成被害人傷害.

就這情況.可能成立幾種罪狀?3q


::9: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2-16 07: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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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 魯智深 的帖子

那魯版.就麻煩您去投稿給蔡敦銘的法學月刊.還是月旦法學了

哈哈

靈感來自雲大那車禍賠償回帖.係法務部教學


::51:



為什麼用棍子打人的頭部,縱使沒死,也有可能被以殺人未遂罪起訴?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6724&ctNode=7949&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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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6 魯智深 的帖子


哈哈.沒啥實至名歸的問題啦

因為您曾建議版友可以投稿.
所以.才有此後續提議.


抓漏版.沒那麼誇張吧..
就看立法上有多少漏需導正了啊.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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